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进一步提高大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认识,营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光法律师事务所选取了一些典型案例,让大家从身边案例中知法学法,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XX法院审理的一起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的案例,快来看看吧!
67岁的X大爷2017年认购了某商业保理公司发行、某资产管理公司承销并管理的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610万元,合同约定该产品资金投向某商业保理公司持有的优质应收账款债权,期限为1年,300万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但该产品到期后,公司未按约定兑付认购款项和利息。X大爷遂诉至XX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返还认购本金610万元并按承诺的年化收益率8.5%支付利息。法院认为,被告某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地方交易场所将应收账款分割成理财产品向若干个普通投资者发行以融入资金,是一种变相吸收存款、募集社会资金从事保理业务的行为,被告某商业保理公司将保理业务的风险转嫁到金融知识欠缺、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普通投资者上,妨害保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若此种经营模式在整个保理行业普遍运行,还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涉案《认购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某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返还原告610万元。涉案产品为违规发行产品,导致涉案《认购协议》无效的过错方在其发行方即被告某商业保理公司,该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