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成功调解

2018/08/03 09:58:07 查看4293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方某来自广西,于2017年2月27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包装公司做烫金机长,2017年12月8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购买了社保。受伤后公司变了脸,变得不再有人情味,不再支付12月份那8天的出勤工资给他,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也不再支付。

  方某看到公司的态度,觉得自己要获得法律上的赔偿,需要求助于律师才会有保障,他在网上搜索到笔者的联系方式后,便与笔者联系,预约见面后,便办理了委托手续。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方某的每一步,都得到了笔者的及时指导,保证了以后索赔的进程中每一步都不会走错。2018年5月10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他的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6月20日去社保局领取了16856元。

  领取了社保的赔偿后,公司并不愿意协商,好像在等待着劳动者有没有勇气走法律程序。其实,公司并不知道,由笔者一直指导着方某走好每一步,走法律程序是必然的。

  2018年6月25号寄快递以拖欠工资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然后马上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8年8月2日开庭审理,在当事人提供的大量有力的证据下,印刷公司同意调解,愿意于2018年8月9号前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52400元到方某的帐号。

  律师评析:本案的劳动者在受伤之初,就看到了索赔之中的不平常,好在他能够在及时地委托了律师,经过律师的努力,达成了调解协议,以比较的速度拿到工伤赔偿金。关于调解,在法律法规上有哪些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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