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13年 安置房仍不见踪影!老农:这事就没人管了?

2018/08/05 12:22:26 查看233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虽然说,一直强调阳光拆迁、法制拆迁、合理补偿。但现实中,对于拆迁补偿不满意甚至有所怨言的人并不少。

  一些地方的拆迁安置由于利益驱使,难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让一些拆迁户“一夜回到解放前”。

  其中,棚改最为特殊,也最容易引发拆迁补偿纠纷。是所有拆迁案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

  拆迁13年

  安置房仍不见踪影!

  棚改后,承诺的补偿与安置房迟迟不见踪影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们遇到过山东某地农村的一位当事人,他都拆迁了13年,但是直到现在还没看到安置房的影子。

  问他补偿协议有吗?他说“村委当年根本没给我们,签完字就拿走了”。当问到为什么没有及早走法律途径维权时,他说,他以前在信访。

  而现在,他的房屋安置问题已经成为了历史遗留问题,前面的没解决,后面的也没人管。这不就是踢皮球了吗。

  单纯朴素的被拆迁人,总是常常走上征收方长长的套路。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为大家讲讲棚改违法征收的惯用手段,以及我们怎么做才能提高补偿。拆迁律师有五点建议,希望大家牢记在心,运用到实际的征地拆迁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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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房子还挺新

  怎么就成棚户区了?

  毫无疑问,这是征收方的一种操作手段。把普通的住宅纳入棚改,那么补偿的操作空间也就大了,还能堵住大家的嘴。

  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较为简陋的区域。总结为三个字就是:简!乱!差!

  棚户区改造范围一般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以及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建在集体土地上同时具有棚户区属性的房屋区域)。

  由此可知,棚改的范围不可以随意扩大,不是随便一个区域的征收行为都可以戴上棚改的“帽子”伪装成棚户区改造的。

  但实践中我们常看到的却是以“以棚改代征收”的乱象,征收方为了走棚改审批的“绿色通道”,达到快速用地目的,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甚至是别墅区纳入棚改范围,进行商业开发。

  往往原来的棚户区建起来,入住的都是新业主,一些被拆迁人却因为安置房迟迟落实不了而无处安身。这种反差,怎能不让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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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棚户区改造很特别?

  合法的棚改应该这样进行

  第一,棚改要尊重群众意愿。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

  第二,棚改要制定严格的年度计划。一旦棚户区改造的年度计划确定后,不能随意改变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改造范围。

  第三,棚改要依照就近原则安置。棚户区改造要求原地回迁和异地安置相结合,以原地回迁为主。异地安置时,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因此,被拆迁人拥有要求就近安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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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棚户区改造补偿

  标准到底是什么?

  棚改说到底还是房屋拆迁的一种。进行拆迁时,应当给予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的补偿。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就应当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房屋则需视情况而定。

  (一)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何理解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呢?通俗来讲,就是参照就近区位商品房的价格。

  (2)产权置换

  即安置住房,标准是相同地段最低拆一平米安置一平米。

  (二)棚户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此种情况多发生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因其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一平只给几百块钱肯定是不合理的。

  如果是普通农村房屋,那么要看具体补偿方式,比如划地重建就应当提供房屋重置成新价,如果是货币补偿,那么就要参考周边房价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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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棚改补偿太少,想提高补偿?

  拆迁律师给你五点建议

  如果补偿不合理,不同意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一定先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不要提交权属证明原件;要保留好房屋土地相关证件原件,房屋照片录像等。

  第二、不要耗着不协商,延误最佳维权时机;先调查周边房价,为自己房屋初步估价。抓住每一次谈判协商的机会,争取合理补偿。

  第三、不要草率签署协议;要在仔细审阅安置补偿协议条款后和有权主体慎重签署!

  第四、不要等到房子被强拆后才维权;要在保住房子的前提下依法维权,切记房子才是协商提高补偿的最大筹码。

  如果不能阻止强拆行为发生,就尽你所能去取证。

  第五、积极学习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和征收方聪明地谈判。如果自己处理不了,应当及时联系拆迁律师介入,并结合法律规定的维权时效来积极维权,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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