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与限高的区别

2022/03/22 09:26:56 查看7658次 来源:姚丹律师

在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失信”与“限高”这两个词,二者都可以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但是二者有何区别呢?今天小编就通过几个问题,来为大家做一个梳理。

第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
当然不能。失信与限高的适用条件不同,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门槛更高。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失信针对的是“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具体来说,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限高措施。要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除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外,还要符合其他条件,例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
第二,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 
第三,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与“限高”除了以上的区别,在其他方面还有何不同呢,下期小编继续为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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