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而复得的赔偿金

2022/03/24 16:02:25 查看1114次 来源:交通婚姻团队律师

致使多方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者与其中一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其效力若损害另一方利益,将被认定无效。

准备执笔写下的这个案例是笔者亲自办理的一系列案件,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繁多,以笔者现在的文书水平,确实很难用精炼的语言将标题提炼的更精准、干练。那么就由笔者将这个沉重而艰难的案件慢慢展开吧。

事情发生的时间2016年10月份,地点是锡林郭勒盟207国道。某A驾驶载满亲朋好友的小汽车与由某B承载着某C及其他亲属的小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某A与乘车人某C当场死亡,某B及其他人身体均不同程度受伤。后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为某B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A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某B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造成了1人以上死亡的事实。人民检察院拟对某B提起公诉。两名死者亲属以及各方受伤乘车人也均准备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某A的家属找到了笔者,希望笔者代理该案。在A妻、A母、A女委托之前,曾经历了无数次的赔偿谈判协商,均未取得好的结果。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案件涉及到需要赔偿的主体过多,金额过大。即使是在某B车辆有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情况下,仍不足以支付全部受害群体。这时候就需要某B用自身财产去支付剩余部分的赔偿。而某B与其车上的某C是亲戚关系,自家人疼惜自家人,自家人也袒护自家人,某B希望更多的自身财产去赔偿某C。而这也是某C家属的意思。所以万不得已之下,A妻找到笔者,一个憔悴的满眼通红布满血丝的妻子、母亲,在经过几番安抚和交代方案后,仍然神情恍惚,精神涣散。切肤之痛,人人应当理解。一个家庭主妇突然要变成了家庭的顶梁柱,A女考大学在即,A母身体病痛缠身,急需大量资金救治。A妻的艰难令人心酸,A妻的担当也让人敬佩。

复杂的案件总是需要大量的时间去准备,形成的材料也大幅增量。需要A妻签字的文书几乎超过20余份,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就需要签字10余份之多。笔者记得,打印机在疯狂的叫喊,吐出一叠叠烫手的纸张。而A妻努力克制着颤抖的手,缓慢的在吐出的每一份滚烫的文书的签名处写着自己的名字,然后又递给年少的A女。A女快速签好自己的名字后,就静静的等待再递过来的材料。这无言又压抑的场景仿佛隔绝了笔者的办公室与外界的联系,令人窒息。整整将近一个多小时,A妻才将签署好的文书,又慢慢的整理成叠,交给笔者。看着A妻与A女慢慢远去的身影,笔者想要得到舒缓的心情,此时却愈加的沉重。手中的打印纸依然是那么烫手啊……

终于在2017年5月22日,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参与诉讼的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到13人之多。通过繁重的庭前准备工作以及查阅案卷证据材料,笔者在整理各方受害人的诉讼材料时发现,几乎所有人都提出了伤残鉴定申请,以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期限的鉴定。粗略估计总赔偿额将近200余万元。某B虽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若要按照一般裁判惯例来看,某B承担比例为70%,某A承担比例为30%。60余万元需要某A一方承担,这对于这个已经损失了家庭唯一劳动力的家庭来说,绝对是过于沉重的负担。所以这个案件,看来责任比例的承担将是第一项绝对需要争取的点。这在常态化3-7比例定责的司法环境下无疑是一个艰难的挑战。

不过这个案件也不尽然是悲观,值得高兴的是某A驾驶的车辆还投保了每个座位20万元的座位险。如果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座位险可以不区分责任,直接赔付给某A的乘车人,那么无论是对某A的家属赔偿上,还是对某A的家属对乘车人的赔偿上,都将是重要的支持。可是座位险又不同于第三者商业保险,它本身属于一个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单独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认为要主张座位险的赔偿额,应当由乘坐人另行提起诉讼,以保险合同纠纷的案由单独进行诉讼,而不宜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样的侵权法律关系中一并处理。当然也有法院认为,启动座位险的本源也就是因交通事故,一并处理,不仅方便查清案件事实,更可以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笔者认为这将是本案第二个需要争取的点。

随着几次庭审,各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有了结论。本案脉络逐渐清晰。笔者正准备将以上两个问题的所有代理意见尽情挥洒之时,又一个严重的问题浮出水面。某B果然私自同某C签订了赔偿协议,并且经过了公证处公证,将自有的唯一住房作价47万元赔偿给了某C。这样一来某A将来所获得的赔偿数额,除去保险公司可以负担的部分之外,将可能变成一纸空判!A妻面如土色,央求笔者一定要想想办法,是否能将赔偿协议推翻,某A不论剩余多少财产,也应当是案件所有受害者按照比例承担啊,这全给了他们自己家人了,我们怎么办?笔者理解A妻一家的想法。但在本案中去推翻这份赔偿协议,首先就要否定该协议的效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加之又有公证处公证的情况下,希望简直渺茫。笔者斟酌再三,同A妻交代:现在我们能推翻这份赔偿协议的希望不大。但这也不必然导致我们以后没有办法去推翻这份赔偿协议。如果我们在现在进行的案件中,能够将责任比例重新进行定义,某B一方若能承担超过70%的责任,而某C的赔偿额除过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剩余赔偿额仍能和这套作价47万元的房子相当的话,我们就可以推翻他!所以无论如何,我们现在做的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无论如何,也请耐心的等待结果。A妻眼中尽显无奈,只是无声的点点头。就再一次将目光望向了远方……

2018年5月17日,进过4次庭审后,人民法院终于给出了令所有悬着心的被害人一个满意的结论。首先是责任比例问题,人民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因被告人某B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逆行,超速的违法行为。某A亦存在超速的违法行为,但纵观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某B逆行所致,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责任比例划分中,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主次责任的基础上,应当要求某B承担更多的责任。最终人民法院认定某B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90%的责任!这一认定,大大降低了某A一家需要赔偿出去的财产,也增加了某A一家获得的赔偿数额。其次是保险公司座位险是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同样采纳了笔者的意见:本案涉案的两辆肇事车辆均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某A驾驶的车辆每个座位投保了2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座位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座位险的保险合同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保险公司赔偿义务是基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代为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虽座位险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由座位险的投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但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仍然为保险公司,考量本案中投保人某A的继承人及其他三附带民事原告均在案,为了节省诉累,直接由保险公司在座位险限额内赔偿为宜。且该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赔偿额应当按照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故应当全额赔付给各方附带民事原告。

这一认定又成功的为A妻一家争取到除交强、三者险之外的赔偿额。

在笔者意料之中的是,某B赔偿给某C的一套房屋,最终被法院认定。某C一家共获得赔偿额为50余万,人民法院判项中明确写明:实际约定以作价为47万元的房屋赔偿,具体给付情况以双方结算情况为准。这一结果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做法非常合乎情理,毕竟这个案件只是确认赔偿额度的,至于已经赔给谁?怎么赔?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官一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笔者对于法官能够不辞辛苦将房屋作价这个事实以及结算方式给安排明白了,心中充满了感激!虽然在判项中载明了房屋价值以及定向赔偿的法律事实,看起来似乎牢牢的将这个房屋焊死在了某C一家,某C一家如愿以偿。但是笔者看来,这看似不可逆转的具有公示效力,执行效力的判决书,也不能将某B私自赔偿一方而侵害某A一家获赔权益的事实掩盖!这也正是本文标题的来由,费劲周章,这才真正的开始进入主题吧!

A妻拿到判决后,对笔者千恩万谢,心中激动无比,但又想起已经走了的丈夫,又泪如雨下,哭作一气。这时候最好的安慰,笔者觉得大概只能是无言吧。良久,A妻控制了情绪,开始和笔者咨询如何将某B赔偿出去的房屋,想一个办法,推翻掉。笔者认为,某C一家获赔总额是55万,而房屋作价即达到了47万元之高。况且从该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实际价值应该在60万元左右。仅是双方商议作价偏低,这显然就是在衡量并预测了最后判决结果后,故意为之的。不得不说,人这种生物,最大的敌人不是凶猛野兽,不是山洪海啸,更不是什么外星物种入侵,而是自身利己产生邪恶的欲望。这样的做法,某C一家除去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从房屋实际价值来看,事实上已经超过了人民法院认定的数额。高悬人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一次就由笔者来挥舞吧!

笔者准备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将某B与某C一家签订的《赔偿协议》彻底推翻。交通肇事案件中确认给某C一家的赔偿额将如耀眼的阳光一样,照耀出一切邪念丑恶。那看似不可推翻的判决,将是一把双刃剑,终将斩下埋藏深处的猫腻。所以现在只等判决生效,宝剑出鞘!

然而事实总是不尽如人意,似乎厄运一直不舍从A妻离去,某B因对自身刑期不服,对于赔偿比例不服,提出上诉。那么笔者的计划只能搁置,我们赢下撤销赔偿协议之诉的关键就是这份生效的判决。现在因某B上诉,只能等待终审结果。笔者只能将重心放回这个案件,争取维持原判的结果。

经过一年多,2018年9月7日,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裁定书。因案涉附带民事原告人众多,在申请司法鉴定时,疏漏了某个原告的质证环节,程序瑕疵,裁定发回重审。A妻一脸茫然,不明白是什么意思?问道:何律师,是我们最终输了吗?笔者只能苦笑……

A妻已经无力再支付律师代理费了,但案件仍要进行,并且愈加关键。笔者决定申请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将这个案件办到底。于是在笔者办公室里,笔者制止了A妻想要再说些什么的欲望,以马上出去开庭的理由,令A妻赶快签好委托代理手续留在办公桌上,偷偷的溜走了。

经过又是小半年的不懈努力,终于2019年2月22日,人民法院再次做出判决。对于某A刑期判决稍稍降低,而各方的赔偿比例及数额,均与原一审一致。某A看刑期满意,再上诉无任何意义,毕竟看守所的日子不好过啊。各方附带民事原告人也未提出上诉请求,该案彻底结束,一切尘埃落定!别人的结束,正是我们的开始,撤销赔偿协议的诉讼终于可以进行了。

第一步,笔者先安排A妻去申请交通肇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因某B名下已无任何可执行财产,笔者意图就是拿到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再明某B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进一步补强案件的证据。果然经过几个月执行后,坏消息就是不出意料的某B财产空空如也。笔者无奈,A妻无奈,但咱们就当做这是个好消息吧。

第二步,笔者通过几番调查,终于掌握了赔偿的房屋系属回迁房,现在还未能交付使用,也还未办理房产证。也就是说某B想要实现过户给某C一家还需要一段时间,这确实也是个好消息。笔者决定进行财产保全,让这套房屋插翅难飞。

第三步,启动诉讼。根据现掌握的证据,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然而还是笔者高兴的太早,由于该房屋没有房产证,能够体现该房屋原来地段的地段号码。人民法院决定保全时,认为不能依靠地段号码无法认定就是该房屋,与笔者沟通,希望笔者换一个其他可保全的财产。笔者听后甚是头疼,思来想去,这某B就这一套唯一住房,不保全房子,我保全什么呢?

看来一个臭皮匠是想不出诸葛亮的妙招了,笔者立刻联合事务所其他精兵强将,开展案件研讨,共同为A妻出谋划策!最终强大的个人永远不如强大的团队!进过一系列的讨论,笔者决定,以行为保全的方式限制开发商向某B交付回迁房。笔者遂与法官进行沟通,该方法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因能够掌握某B与开发商签订的回迁协议信息,决定限制开发商停止履行回迁协议中约定交付的住房。

终于,在做好一切庭前措施后,该案如期开庭,因某B已经移送到监狱服刑,法官、笔者、某B代理人一同前往监狱,北方的冬天总是意想不到的刺骨寒冷。一行人头顶冒着急促的白气,无言的前进,脚下咯吱咯吱的踏雪声与那冒着的白气频率却相差的格格不入。我们穿过一个个监区,踏过一道道铁门,终于又见到了已经消瘦苍老的某B。那一刻,笔者深感心酸无奈,也不禁同情某B,一场交通事故,改变了多少人一生的命运,摧毁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这里没有人不是受害者,但这里必须给更无辜的人一个公平的结果。

法庭在一个监狱的会议室里,某B带着手铐,默默的站在角落里。可以看出,艰苦的劳动已经改变了他的样貌,规              范化的管理也磨砺他的性格。也许他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有了自己的悔悟,但对于A妻一家,可能永远都是不够的……笔者调整呼吸,平静心情开始发表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A一家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精炼如下)

第一,在交通肇事案件结束后,各方附带民事原告均确定了赔偿数额。后原告方在申请执行中,发现某B明显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原告方认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B造成多人死亡、受伤,从而产生多个同一时间点的多个债权人。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多个债权人都应当得到配偿,应就某B所有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比例进行受偿。

第二,人民法院确认给某C一家的赔偿总额为55万元。该房屋价值超过60万元,某C一家获得赔偿额已经超过了100%。而同案的某A却什么都没得到。

    第三,某B与某C签订的赔偿协议房屋作价47万元,而实际房屋价值超过60万元,某B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该房屋。

现某B私自将自身唯一财产现行赔付给某C一家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某A一家及其他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获赔权利,且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赔偿协议无效!

随着庭审结束,笔者寻着来时一行人的脚印,缓缓地往回走着,这是已经感受不到寒冷,笔者仰望着天空,真是格外的透彻与碧蓝,已经没有了一点杂质。

2019年12月20日,判决送达到笔者,不出意料,人民法院支持了A妻一家的诉讼请求。确认了《赔偿协议》无效。

也不出意料,2日后笔者收到了某B的上诉状。但笔者认为结果已无悬念。果然2020年7月8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时4年,这一系列案件终于结束了,结局是令人满意的,A妻再次申请了恢复执行,顺利的分的了自己应得的赔偿份额。A妻也在4年后重新面对了生活,脸上已无哀伤与灰暗。看着一切都在变好,笔者一直紧绷的心,也得到了一次放松。

也许一个家庭这一辈子只会经历一次重大的磨难。但对于身为律师的我们,也许每一天都需要重复感受这种磨难,时间会让我们麻木,会让我们不愿意去感同身受,会消耗我们的热情,会抑制我们的动力。但生活对于每一个人都是一样的,每一个人都需要找到继续走下去,且越走越好的理由,每个人也都需要完成自我救赎。我们在受到每一个受害者感谢的时候,其实不是我们挽救了他们,而是他们对我们的一种救赎。正是那执行正义和公平的结果换来了一张张柳暗花明的脸庞,这也正是我们对抗麻木,保持热情,激发动力的理由。

                           何洋律师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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