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5 11:43:19 查看29130次 来源:姚大利律师
日前,本律担任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并建议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对王某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王某取保候审。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并非无故滋事,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而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更为适宜,但由于本案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追诉标准,因此,王某的行为依法并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对本案不予批捕。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上不具有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之犯罪动机,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殴打他人本质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作为寻衅滋事罪客观表现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显著区别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因寻衅滋事而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殴打对象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1、殴打起因上的随意性,是指行为人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毫无理由或者强以微不足道的琐事、不能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挑起事端,殴打他人。2、殴打对象上的随意性反映了行为人殴打他人就是为了取乐、发泄或者谁妨碍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寻衅打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3、在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故意方面时,应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文化程度、情绪等因素,其主观上是否有这种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心态,有些矛盾冲突的解决方式犯罪嫌疑人觉得已经是非常妥当了,那么也不能一味的按照“一般人”的共性去硬性的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
本案事发时,犯罪嫌疑人王某虽然处于酒后精神不是很清醒的状态,但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对方先动手打人,之后双方互殴,其具体并不十分清楚案发时的情况。也就是说,王某等人与被害人发生互殴,是事发有因,并没有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空虚、耍威风、取乐、在公共场无理取闹、故意向社会秩序挑衅,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中的客观表现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所谓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任着自己的性子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考虑任何的外在因素,在行为原因、行为手段、行为对象上都是不特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实施该行为是否事出有因来衡量一个人其行为的随意性。如果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无任何原因,就是随意。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事发时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但被害人先动手殴打王某一方人员,而后双方进行殴打,可以说是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不属于寻衅滋事,王某的殴打行为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意的,是正常的矛盾冲突后的情绪释放行为,把这一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不符合案件事实。
3、犯罪嫌疑人王某并不存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指的是社会公共场所应该遵守的规则和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而且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或财产权益,它破坏的是社会正常的秩序,行为人在行为时无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特定人的人身权益,它与整个社会秩序无关,仅与个人的人格健康财产权益相关联。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只是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而且受害者是特定的。他并没有因为此行为而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既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该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并不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规定。
4、如果王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害人一方亦应涉嫌寻衅滋事罪
王某一方被殴打的损害结果比受害人一方还要严重,并且均去医院进行治疗,其中王某眼部、嘴里均被打伤,嘴里被打留下的伤痕目前还清晰可见。按照日常经验法则,王某一方四人的伤情均应构成轻微伤以上,但公安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对王某等人进行伤情鉴定,仅以王某等人一方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妥。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一方与王某一方发生口角后,先动手打人而后双方互殴,斗殴的双方均都应有刑事责任。在本案过程中,王某一方与被害人一方都有人员受伤。因此,以寻衅滋事罪来给王某一方的定罪不妥。
5、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更为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特征,但因本案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故其行为依法并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不能明显区分时,如果能轻松判断出来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嗤之以鼻、厚颜无耻、卑鄙下流、蛮不讲理、逞强耍横、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小题大做借故生非、与一般理性人相差太大的情况,就认定寻衅滋事罪,如果不能明显的判断出来,表现不明显,或者争议过大,在定性存疑时应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方式就轻认定,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刺激和空虚,故意耍威风、取乐,无理取闹、惹是生非;从客观方面来说,其行为不是随意殴打让人,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发泄殴打,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并且事出有因;从侵害的客体来看,其行为并没有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其侵害的只是特定的某个人的人身健康。因此,公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名和法律适用都不妥,其行为只是一个故意伤害的行为,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合。但。故意伤害罪立案追诉标准为轻伤,而本案中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并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王某的行为依法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定性不准确,同时其存在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申请人建议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裁判结果
某区检察院采纳了本律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王某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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