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5 17:38:55 查看12570次 来源:张敏娜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相关规定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某某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现根据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没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也从未受过任何处罚。
三、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深刻。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始至终供述一致,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如实陈述案发经过,并承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见其,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具有强烈的悔罪意愿。从被告人陈某某庭审表现,被告人陈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主要事实、犯罪金额均予以认可,可以看出其悔罪态度非常深刻。
四、被告人陈某某愿意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某家庭实际情况,陈某某家里有一位老人和两个孩子需要照顾,妻子无业,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张敏娜律师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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