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2022/04/02 13:29:37 查看2779次 来源:余芬律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担保范围的从属性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范围的从属性:

担保人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的责任

实践中存在的担保人的责任超过债务人的责任常见的两种情形:

1.针对担保人的责任专门约定了违约条款;

2.约定的担保责任大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律上不支持上述这些担保人责任超过债务人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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