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合同撤销权和无效确认请求权的竞合

2018/08/13 16:05:44 查看327次 来源:陈文龙律师

  一、相关法条

  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是我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两项条款在债权保护上有一定功能同向性和竞合。

  二者不同:

  撤销权成立的要件:1、债务人处分财产无对价或者价格明显不合理。放弃、低价、无偿转让;2、处分行为已经生效3、有害于债权实现;

  其次,债务人的恶意即其行为时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或加重其本身的偿债能力的丧失从而损害债权的主观心理状态。

  无效:合同无效制度体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二是合同有背于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相比之下,在调整规制的对象范围问题上,撤销权远较无效合同确认制度为宽。

  二者发生竞合:

  对于法定无效之行为应为自始、确定无效当然无须撤销。但是因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均需法院审查认定因此在诉讼实务上并不排除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向法院起诉的选择余地当事人对两者的选择实际上只是一个举证和诉讼请求选择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间所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则可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3项的规定诉请该合同无效。

  如债权人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但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撤销之诉则较为有利。

  其次时效限制。无效合同不因时间流逝而变改变而合同撤销权则会随时间流逝而消灭即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受时效限制而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法定期限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时效问题成为债权人在选择适用上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最后行权范围,撤销权只能在债权人债权范围内行驶,只能撤销债权数额范围内的但是无效一般以全部无效为原则,一部分无效未理完。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债务人恶意串通应整体无效,而非将其效果限定于数额范围内。

  最高院指导案例33号:在裁判摘要中指出,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方法的救济,一是根据《合同法》74条一是根据《合同法》52条,最高院认为,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场合,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确认制度均能发挥保护债权受偿的功能,并可出现在适用上的竞合。此时,应当允许债权人在这两种制度中任意选择其中之一提出主张。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 有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应合同法52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却因举证不足而败诉,应当允许其另依以74条谋求救济。这也与之前的选择论矛盾,但是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因为这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另外,依据74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但就其举证而言,已经符合52条,法院应当依其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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