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6 11:25:10 查看3089次 来源:桂娇律师
(三)交通事故是因过错导致的
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主观方面: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侵权人和受害人之一)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行的过失,都说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二是,交通事故造成了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损失。
如果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而是故意为之,即主观上是希望结果的发生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则性质又有所区分:
1、对于侵权人而言,其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毁坏财财务的行为就不构成交通事故,而是属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造成事故构成他人伤亡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于受害人而言,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是因自己故意“碰瓷”或自杀、自残等行为导致的,虽然构成交通事故,但是侵权人在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是还是无法遇见事故的发生,即主观上缺乏预见能力,客观上缺乏遇见的可能性条件,那么该事故就是意外事件。
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车主,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尽到注意义务,避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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