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法律应对与完善

2022/04/07 09:30:42 查看4326次 来源:程杰律师

在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认定时,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按照刑法理论,故意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持有一种希望的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界限较为模糊。笔者认为,若要对此作出判断应该基于周围疫情日渐严峻之前这一时间节点上。因为在此之前,大多数人并不知晓疫情的严重性,患者很难分辨自己的身体状况,依普通人的经验来分析,可能误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身体不适。所以,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判断上应注意,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怀疑自身患有新冠肺炎可能性的基础上实施一些行为,则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在之后调查中依然隐瞒事实,甚至虚构信息,就不应当再认定为过失犯罪,至少应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我们应当坚决推进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法律应对与完善

(一)传染病防治法应当规定突发性传染病条款

新冠肺炎作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已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但在此次防疫阻击战中,具体按照什么等级管理是通过公告透露的,如果通告不及时则无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类似新冠病毒的突发传染病。实践中,个人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的法律责任除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拒绝隔离的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制外,并无其他更加具体的规范。法律应当具有指引作用,具有在相关违法犯罪面前及时锁定法律条文的功能。所以有必要细化传染病防治法,在该法中增添传染范围广、传染概率高、危害性大的突发性传染病的相关条款,以便在突发类似新冠疫情时及时发挥法律的惩治功能。

(二)从严惩处渎职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竞合的犯罪

刑法应当严惩渎职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的犯罪,因为此类犯罪比单个渎职犯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大。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疾病蔓延的,根据刑法理论,不仅可以构成渎职犯罪,还同时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想象竞合原理,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在刑事政策上加重公职人员的社会责任,以更严厉的态度严惩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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