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额外教育费用的支付

2022/04/13 10:15:32 查看18124次 来源:丁嫣律师

在离婚后,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是所有人都会关注的问题。但当一切都已经落定,如果孩子的身上产生了额外的教育费用,那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需要支付呢?

一、孩子的额外补课费用

在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个关键词:必要的。那么必要的教育费在法律上如何理解呢?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给出的意见,高额的补课费用、购买高档的电子产品、插班费择校费都不属于必要的教育支出。所以即使双方就这部分费用没能达成合意,起诉到法院,法院通常也会因为这笔费用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而不予支持支付。

二、孩子十八岁了还需要承担教育费用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我国,九年义务教育不包括高中和大学,但是因为高中阶段时,孩子尚未成年,所以一般情况下父母都会继续为其支付抚养费到了大学阶段,来相关开支会大大增多,二来子女已经成年,很多父母就不愿意再继续负担子女的教育费用了。在实务中,如果没有对抚养费进行约定的话,确实能够按照司法解释,仅支付18以前的教育费用,但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支付到大学毕业的,应该按照约定来进行支付,不能违约。

由以上我们可以明白,额外的教育费用到底需不需要支出,主要还是看这笔费用是否合理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但事前的约定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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