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财产保全

2022/04/14 09:41:27 查看3105次 来源:丁嫣律师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是离婚中最为关键的两个问题,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两个问题。其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实践当中有时会出现夫妻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情形,从而产生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是束手无策,看着对方不断损害自己的财产利益?还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阻止对方的这种行为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会涉及到财产保全这个制度

下面给大家简单说明离婚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要根据法院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交纳保证金,而且要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要明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财产损失。一般来说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申请保全的范围限于争议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所以,一旦当我们发现对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对方恶意转移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