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总结」最新版!订金、定金、保证金、押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2022/04/17 13:32:24 查看1426次 来源:任如伟律师

订金、定金、保证金、押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时不时地在一些协议或者合同中看到订金、定金、保证金、押金和违约金的字眼,尤其是当我们购买大件物品、买车、租房或者购房的时候。有时候往往因为一字之差,却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责任,所以本着易懂、实用的原则对这“五金”做一个简要区分:


订金

订金(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预付款。合同未履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合同履行时,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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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定金在《民法典》中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且须以书面方式约定,同时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保证金

保证金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和数额(可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可相当于债务额)是没有限制的。通常,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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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

关于押金,我国现行法律既未承认亦未禁止,系民间交易习惯中常采用的方式,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亦可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其数额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可高于或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合同不履行,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违约金

违约金的出现根本目的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前提是发生在违约行为后。约定违约金过低,低于实际损失,可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高,可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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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订金、押金或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

以上就是关于订金、定金、保证金、押金及违约金理解和认识,希望大家能够学会区分、学会运用,以减少在经济生活中的一些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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