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中什么是“砖头费”——上海动拆迁律师方燕

2018/08/23 20:26:00 查看414次 来源:方燕律师

  上海动拆迁律师方燕根据实战经验精心撰写的原创文章《房屋动迁中什么是砖头费》

  房屋动迁中什么是砖头费

  “砖头费”,指的就是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房屋价值补偿款。这笔费用,一般占到该户总补偿款的60%-70%,占比很高。房屋价值补偿款由三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评估价格,即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第二部分是价格补贴,以评估均价乘上房屋面积后的30%计算;第三部分是套型面积补贴,以评估均价乘以15平方米计算。以上三个部分的总和,就是“砖头费”。

  “砖头费”如何分配呢?被征收的房屋如果是公房的,“砖头费”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分配,原则上是均等分配。被征收房屋如果是私房的,“砖头费”由产权人分配,原则上按产权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砖头费”可以用于购买基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即俗称的“安置房”)。“砖头费”高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超出部分以货币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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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动迁中什么是砖头费》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动拆迁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附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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