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的名誉权被侵犯了该怎么办!

2022/04/20 17:16:54 查看1620次 来源:侯凯凡律师

现今社会,人们越发看中自己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旁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保护自己名誉权不受侵害已经成了社会大众普遍共识,民法典也对此作出了回应,不仅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还专门对名誉权作出了单独规定,使对名誉权的保护有法可依。目前侵犯名誉权纠纷成因多以生活琐事、情感纠葛引起居多,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多时候原告因不能有效举证反而承担了败诉的结果,那么面对他人恶意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一、什么是名誉权?

我国民法典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可见名誉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他人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所谓社会评价乃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工作、生活区域内的社会一般人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形象等方面的主观性评价

二、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核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社会评价,常见的行为方式包括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三、常见误区

1侵犯名誉感不等于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社会一般人对民事主体的评价,因为每个人的道德观念、社会地位有着显著的不同,因此每个人对自身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是一样的,也即名誉感不同。而是否侵名誉权的衡量标准是社会一般人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有没有客观的降低,参考标准为社会一般人,如只是民事主体单纯的主观自我评价降低,并不必然导致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也即侵犯名誉感不必然导致侵犯名誉权

2、侮辱、诽谤不必然导致侵犯名誉权

保护名誉权是保护特定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所谓社会评价乃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工作、生活区域内的社会一般人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形象等方面的主观性评价,因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导致特定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甚至对其产生负面评价的,构成对特定民事主体名誉权的损害。因此要求侵犯名誉权必须是公开进行,可以被其他人所知晓或被其他人知晓的可能,如只是在私密环境中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也不必然侵犯名誉权。此外,通过诽谤的方式进行侵犯名誉权,还要求其公开散播的事实是虚假、不真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如被告抗辩其未侵犯他人名誉权,则需要举证证明其所传播的事实为真实存在,原告无需对该事实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3、只有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截图并不必然能证明存在侵犯名誉权行为

目前侵犯名誉权大多数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上进行,多数人在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都会以截图的方式保留他人侵犯名誉权的证据。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侵犯名誉权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侵犯名誉权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具体可以细化为:对侵权行为存在举证,对侵权行为是被告所为举证,对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原告自己本人举证。现实中因原告提交的截图仅为单方证据,存在串改、伪造的可能,故仅凭原告单方举证的截图难以确定侵犯名誉权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加之被告在知道被原告起诉后可以通过删除记录等方式销毁证据,以此来否认该截图的真实性,从而使得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最终导致原告败诉。此外,在此类纠纷中,原告往往会因为欠缺诉讼经验,而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如未进行公证、未保留侵权行为主体是被告本人的证据等,因此在名誉权纠纷中往往只通过简单截图没办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未明确指明身份并不必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求对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想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前提是需要指明被侵权人的具体身份。但在实践中除了明确指出姓名外,在社交媒体中常见的侵权方式还包括,通过关注被侵权人的共同好友,向被侵权人好友发生私信、用网络昵称代替真名等方式。以上方式较为隐蔽,在后续诉讼中被告经常以自己所发布的言论并非指向原告进行抗辩,对此种情况应当参考民法典1027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处理,考量被告所发布的信息、言论中是否包含原告显著区别于他人的特征,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以确定是原告的其他特征。如通过以上方式可以确定侵权行为指向的主体为原告,则也可以确定侵犯名誉权行为成立

四、面对侵犯名誉权,我们应该怎么办?

1及时采取措施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

自己发现后可以采取截屏、录音、录屏等手段,及时将证据保存起来然后向警察报警,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社交媒体上侵权要全面的收集证据

在社交媒体上收集证据的时候要注意收集侵权账号的主体信息,如是微信可以通过微信支付验证姓名的方式证明其真实身份,可以通过录屏,拍视频的方式进行保存,有条件的可以对侵权链接,侵权图片、侵权聊天进行网络公证以此来保留侵权行为的证据。

3、联系所在网站,要求网站及时删除信息减少对名誉的影响

网站作为服务提供者,他人在其平台发布信息,网站应当履行审核义务。如果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站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资料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