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1 10:22:03 查看2532次 来源:张越律师
法律咨询
周某把自己新买的车卖给了唐某,唐某不久又转手卖给了齐某。后齐某在某次驾驶时发生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齐某对事故负全责,经查,齐某的车在车管所登记的所有人是周某,现在受害人要求周某和齐某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的,发生事故谁来赔呢?
律师答疑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如果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买方已经付款后没有办理过户,买卖双方的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第一,如果买卖车辆的双方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不承担事故责任。第二,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也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未过户车辆如果控制权已经不在卖方手中,卖方无须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其恶意不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出卖车辆的出卖方,需要承担证明车辆已经出卖和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只是口头交易,没有任何收据,那在买方肇事逃逸后,出卖方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出卖交付车辆,就不得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果手头持有买卖合同,就有可能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所以,进行车辆交易时,卖方一定要注意机动车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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