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2022/04/25 20:22:07 查看1276次 来源:金薇律师

      近期互联网职场的大环境不好,在我最近接到的案件中也总是会出现一个词——末位淘汰制。


      为了尽可能增加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榨干员工的剩余价值(啊呸,这不是资本主义的用语吗),很多企业都采取末位淘汰制。当然了,这些企业通常还希望能够通过这种制度的设置,可以零成本或低成本开除“不符合其要求”的员工。


       根据企业的类型和发展阶段,不同企业采取的方式也有差别,有些只是用于销售、运营等便于用数字考核的岗位,有些则是应用于全部岗位。有些会设置不同的绩效考核等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的较多。有些则是有百分比的硬性指标,“361”。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是否可以达到零成本或低成本开除的目的?如果员工因这种制度而被开除,是否可以拿到赔偿金呢?答案是可能拿到,也可能拿不到。看到这或许有人说这不废话吗?别急,慢慢看。毕竟涉及到钱,多动点心思也是不为过的。


       其实在这个问题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点,那便是【末位淘汰是否等同于不胜任】?即便所有的员工都非常努力,也一样会有第一名或最后一名,如果无论怎样工作都会有“胜任”的员工被淘汰,那么这种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需要质疑了。除此之外,关于制度的设立以及流程等等,都会影响这种制度所能够产生的结果。


         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一个段子:员工要比老板善良的多,辞职还要考虑老板的感受来编编理由。老板就不一样了,当决定要开你,都不需要理由。


       在我代理过的劳动案件中,我想告诉众多权利被侵害的劳动者一个事实,就是往往你可以要到的钱,要比你想象的多很多。维权之路虽然漫长,但是正义也总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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