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第三者的花费,可以追回吗?

2022/05/07 15:35:22 查看1239次 来源:肖正伟律师

王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王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程某亦与他人有婚姻关系。


程某与张某于2019年8月期间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后双方在安庆市不定期同居生活(程某称每周两三天、张某称每周一两天)。程某与张某同居生活期间,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支付程某128416元。程某已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张某11690元和替张某支付的消费开支2997.85元。

2020年12月程某与前夫离婚。2021年8月王某发现张某与程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并要求程某返还张某支付的款项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未经妻子王某同意,向程某支付款项,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亦与公序良俗相悖,故程某取得张某的款项128416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但对程某已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张某11690元和替张某支付的消费开支2997.85元,应当予以扣减。


夫妻一方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对程某认为部分款项系张某对其怀孕补偿的辩解,不予支持。 程某在自身未解除与他人合法婚姻关系前提下与张某发展婚外情,并同居生活,其自身亦有过错,故对其认为不知道张某未离婚而与之同居,过错在张某,其没有过错的主张不予采信。

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共同租房生活的事实,故对其主张张某支付给其款项支付了租房费用和部分款项用于张某的日常生活正当支出的辩解,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返还王某113728.15元;

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如下:

1、被告属不属于“被小三”,是否也为受害者。

2、钱款支出是属于赠予还是不当得利。

3、如何去认定具体款项,以及哪些属于不当得利,哪些属于两人的经济往来。

4、这些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只能追回一半还是能全部追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议,取得一致意见。


在实际生活中中,男方出轨,包养“小三”,让“小三”将钱物归还的情况并不鲜见。女方属于受害者,一定要清晰认识到由于婚姻关系没有破裂,男方包养“小三”所花的钱物,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丈夫一人无权处分该共同财产,妻子把丈夫为“小三”置办的这些东西争取过来合理合法。

当然如果是被“小三”,男方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方恋爱同居,那么女方也要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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