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设置的必要性

2022/05/11 15:15:31 查看3800次 来源:王芳律师

对于医疗事故罪是否应当入刑,学者们有不同的声音。一部分学者认为,依据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大法律体系的不同分工以及管辖范围,对于那些把患者生命当儿戏、漠视患者健康的医务人员,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将医疗事故罪纳入刑罚体系,并规定严格的刑罚,是符合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要求的,且这部分学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相比其他责任事故罪的7年、10年、15年,显然过于宽松。而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和未知性的特点,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比其他行业工作者的工作压力大得多,若将医疗事故罪纳入刑法体系,必然会导致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恐惧心理,畏手畏脚,甚至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采用保守治疗手段,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阻碍医学技术的发展,最终损害到更多患者的利益,故刑法中不应单独设置医疗事故罪。

笔者认为,我们应站在立法主旨与刑事政策的高度对此问题进行把握,按照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发展策略,将医疗事故罪纳入刑法是确有必要的,但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问题,第一,明确医疗事故罪入罪标准。医学技术具有探索性,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医疗技术水平受到局限,患者病情变化迅速,医务人员对于医疗行为的结果无法掌控,如若将入罪门槛定的过低,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应当严格限制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对“严重不负责任”以及“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情形进行详细规定,从而真正起到惩治犯罪以及保护医患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二,不宜提高医疗事故罪最高法定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是维护患者生命健康,秉着刑法的歉抑性原则和对医疗行为公益性的理解,刑法对其的立法精神也应以预防和警戒为主,充分考虑医疗行为及医疗事故的特性,如若仍要在量刑方面比照其他责任事故予以提高,显然是不妥的。且现行刑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罪仅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可入罪,在这一点上比其他责任事故罪规定的更加严格,因此,没有必要加重医疗事故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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