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昆山正常行驶的男子被追砍后反杀宝马男,他最后结果会怎样?

2018/09/01 17:30:24 查看125次 来源:柳基伟律师

  事实经过不再赘言,结合有关视频及警方通报,现针对本案说一下个人的看法,以供参考:

  第一,本案纹身男子拿刀砍人反被人砍,这是纹身男子始料未及的,甚至远超其预期的结果。

  事件伊始,宝马车白衣男子、黑衣女子下车后均未直接与白衣男子发生较大争执,黑衣女子甚至进行劝解。但按照视频记录,纹身男子气势汹汹下车后便与白衣男子推搡,推搡过程中白衣男子遭周围数名男子(包括纹身男子在内)长达近40秒的围殴。也许纹身男子认为在推搡中未占据明显优势(笔者推测),遂返回车内携带砍刀对白衣男子进行伤害。视频第1分57秒处,纹身男子俯身在车内拿砍刀,纹身男子拿到砍刀之后快速(不到5秒钟)冲到白衣男子面前对其刀砍,实施刀砍部位包括头部、大腿,之后砍刀脱落在地,然后白衣男子捡拾起砍刀后,剧情发生反转,视频显示白衣男子先后五次砍向纹身男子,有三次是纹身男子与白衣男子撕扯中倒地后发生,一次是白衣男子追赶纹身男子将砍刀甩向纹身男子,另有一次是白衣男子再次将砍刀拾起后在宝马车旁边对纹身男子进行的。视频完毕之后,白衣男子对纹身男子是否存在其他伤害行为,我们不得而知,只能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伤情及其他案件证据予以确定。

  第二,根据视频,个人认为有一点事实是绝对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在本次事件中,白衣男子不存在恶意挑衅之行为。

  

白衣男子不存在挑衅行为,反而是纹身男子下车之后,事态趋向严重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因此,被害人在案件初始时的过激处理甚至对白衣男子的暴力、故意伤害行为最终导致白衣男子不得已采取自卫甚至反制措施,白衣男子首先的目的是自我保护,这是一个正常人的最基本反应,更是人甚至动物的本能反应。如果一味被动挨打反而不为所动、软硬兼收,相信不会有人可以做到。因此,被害人挑衅在先、白衣男子自卫反制,这两点在最终量刑时需要予以斟酌考虑。

  第三,白衣男子是否涉及正当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因此,当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公民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犯,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当事人实施防卫措施,这是公民享有的实施私力救济的权利,法律更保护、鼓励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

  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的法律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个人认为,白衣男子最终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否涉及正当防卫甚至防卫过当,就需要结合被害人的实际伤情、死亡原因、致命伤形成时间等予以认定。

  由于本案目前尚在侦查阶段,尚无法确定白衣男子的实际伤情,对于纹身男子实施的侵害后果现在无法确定,但是纹身男子从车内抽出的砍刀应当属于公安部1983年《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管制刀具。根据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认为,纹身男子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行为,也会对白衣男子的量刑甚至犯罪动机产生影响,毕竟白衣男子并未对其实施上伤人准备犯罪工具,而是临时取得了该犯罪工具。

  第四、面对不法侵害,普通民众无法充分了解法律条款之内容,首先自卫无可厚非,其次反制不法者也属于人之常情,相信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更是普通民众的普遍做法。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通过本案,联想起山东聊城的“于欢案”。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5月27日8时30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6月23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定其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节录于360百科)

  “于欢案”的事实经过不必赘言,正如同很多网友说的那样,“但凡是个男人都会那么做”。虽然本案与“于欢案”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是本人相信,本案最终的审理结果也必将是公正的、公平的,本案结果的意义何在:

  1、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

  2、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

  3、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期待本案的最终结果,期待、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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