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购房合同却未及时交付房屋(三)

2022/05/16 15:04:16 查看1230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签了购房合同却未及时交付房屋三)

    该案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隐瞒了涉案楼房已与马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事实,经查,被告人方某与马某于201742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方某称该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合同,马某予以否认。结合被告人方某提交的其与马某于20161224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方某与马某均认可该协议实为借款,上述两份协议的内容、格式均一致,另有证人贾某1证言“当时与马某是房屋抵押借款,因为用以抵押的房屋价值要高出借款金额很多,不是卖房”,证人哈某1的证言“不知道马某与方某有何经济往来,不知道马某是否在大川购买过楼房”等证言在卷佐证,以及涉案房屋在前后相差月余的时间内,两次交易价格相差十多万元的客观情况,被告人方某与马某于201742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为真实的房屋买卖,尚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即检察院对该项事实的指控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不能认定被告人方某在将房屋卖与邱某1之前,已将房屋出售给马某。方某仍具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检察院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本案中,主观方面,被告人方某在与邱某1签订购房合同、收受房款后,先是将房款全部用于偿还杨某1等人的债务,后又为交付房屋而向金某租房,且在到案后一直表示愿意交付房屋,表明其主观上愿意积极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方某在主观方面有直接的诈骗故意及非法占有房款的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方某与邱某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所有人是方某,方某有实际履行购房合同的能力,不存在所说的虚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的行为。而且现有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能够认定方某有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的行为。

    检察院补充的证据即被告人方某与邱某1签订购房合同时外欠200余万元等情况,与被告人方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明原指控的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方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予邱某1,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方某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邱某1房款的这个目的,其行为也没有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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