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一审刑事案

2022/05/17 11:35:40 查看3699次 来源:潘继桢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彩雷王”捆绑石头的形式炸鱼捕鱼,后杨某某电话邀请他人到现场一同炸鱼。后经人举报,民警到现场将两人查获,并依法扣押渔获物22条、“彩雷王”五颗、桶一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认罪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于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彩雷王”、桶、鱼竿、水桶鞋、鱼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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