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3 09:50:29 查看3934次 来源:张越律师
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一家灯饰厂的总经理,我与程某是在201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的。2016年,程某要开一家灯饰店,但是由于资金不够,便向我借款。因为是朋友,我同意了,但是要求他提供保证人。2016年7月10日,程某请我吃饭,一起的还有某汽修厂的老板魏某和某食品厂总经理何某,在吃饭过程中,魏某、何某都口头答应做程某的保证人,于是我就与程某签署了借款合同。2017年7月欠款已经到期,然而程某却无力偿还,我找到魏某与何某,他们却说并没有与我签署保证合同,因此他们无须承担保证责任。请问,魏某、何某的口头保证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
律师答疑
关于保证合同的形式,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也就是说,书面形式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保证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保证人也就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之所以有形式上的严格要求,是因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它保证了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对于保证人而言,这是一项风险极高的活动,必须采取严格的形式,以保障保证人的权益。既然魏某、何某只是口头保证,您是无权要求他们承担保证责任的。这也提醒我们,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并要列明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多种内容。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