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

2022/05/23 09:52:56 查看2105次 来源:张越律师

 

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任某曾是同学,后来又在同一家公司任职,所以关系还是比较好的。2016年,她打算开一家超市,但由于资金不足,于是她向廖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一年后归还。但廖某要求她提供保证人,因此任某求助于我。我当时认为任某的经济状况还是比较不错的,她应该能够将借款还上,因此,我便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但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两年任某经营的超市并没有赚钱,借款到期时她并没有还款。因此,廖某要求我还款,我认为任某还有其他资产可以还款,但廖某却说我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只要任某不偿还,我就要替她偿还。那么,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呢?我是否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呢?

律师答疑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谓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产生的方式分为两种情形:(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对应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您所认为的只有在任某没有还款能力时您才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但是,在签订合同时,你们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就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任某不按期还款时,廖某既可以向任某主张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您还款,在廖某向您主张债权时,您是不能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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