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执意生孩子,分手后男方要给抚养费吗?

2022/05/23 10:01:46 查看2429次 来源:王丽丽律师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一样的权利。

女性未经男友同意执意生小孩,分手后男方要给抚养费。因为女性可以单方面决定生育,且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性单独决定即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当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海少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张×,男,2001年8月2日出生,×××中学生。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张X2,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无业,住×××××××××

被告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原告张×与被告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X2与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张×初一开始住校,每学期住宿费1200元,与徐×多次协商也没有解决,希望法院判决徐×支付孩子每学期住宿费的一半600元,三个学期共计1800元,以后每学期开学与学费一起支付。张×由于身体不好,初一得了哮喘,近一些时间多次去医院检查治疗,但与徐×协商后,徐×拒绝支付一半医疗费,请求法院判决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由于目前教育形势严峻,孩子学习功课难度大,从小学每年花费课外辅导班2万到5万,还要租房子等一切生活开销一直由张X2一个人承担,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在学业方面取得成绩,让张×将来能自食其力,做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希望法院支持让被告承担每年课外辅导费的费用一半。现起诉要求支付2013年医药费4102.37元、2014年3460.17元。住宿费已经发生2400元、辅导班费用3550元,人大附中学费11570元,以上已经发生的费用要求被告承担一半。此外被告承担每年医药费一半(每年的12月30日结算一次)承担每年住宿费一半(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与学费同时支付)承担每年辅导班费用一半(每学期末结算一次)

被告徐×辩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2.现在原告上的学校属于自主择校,不是所在学区学校,自主择校产生的额外费用,不应当属于抚养费,被告也没有同意上此学校,不应该额外承担和支付。3.原告现在上的课外班,属于自主选择学习课程,超过基本必要教育的范畴,也未征得我同意。被告不应该承担此课外补习班的费用。4.抚养费中包括医疗费用,有问题看病走医疗保险,不应该出现这些额外的医疗费用。对于超过正常的、必要的医疗费用部分,擅自决定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分担。5.都是由于原告目前的原因(我原在部队,原告母亲去部队闹事,部队让我专业,让我丢掉部队的工作,到现在没有自己的住房,每月也是租住房屋,每月也要承担租房费用。),让我现在处于这种情况,我没有能力承担更多的费用。6.我现有一婚生女儿,现上小学四年级,也正是需要用钱抚养。对于婚生女儿,因为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我都没有能力承担女儿课外班的费用。7.公司的经营情况,从2013年6月起,公司就未有一笔销售,经营已经完全停止,公司没有任何收入(附公司声明一份),法院可以对此声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8.被告本人从2009年开始就患有高血压,劳动能力有限,。每月也需要维持医药费用。9.原告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两次提起抚养费的诉讼,抚养费也从一千元增长到一千三百元,同时择校本费用原本不该有被告承担,所承担的抚养费实际远远已超过被告的承受能力,但是鉴于承担原告的抚养责任和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咬牙承担下来。因此我请求法院根据被告现有的经济和家庭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减除被告不应该承担的因择校而带来的额外费用,和超过抚养费范畴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张×于2001年8月2日出生,现为人大附中初二学生,张×系张X2与徐×所生之子。2012年张X2在海淀法院起诉同居关系抚养纠纷,在该案审理中,经徐×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与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徐×、张X2是张×的生物学父母。后海淀法院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8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张×由张X2抚养,徐×自2012年4月起每月支付张×抚养费一千元,至张×十八周岁时止。该判决已生效。2013年张×在海淀法院起诉,后海淀法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3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自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至张×十八周岁时止;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2013年初一第一学期学费5185元。

本案审理中,张×提交2013年至2013年期间的医疗费票据累计7562.54元。人大附中2013年第二学期收费凭单、2014年第一学期收费凭单,学费收费凭单累计金额为11570元。张×提交高思教育2014年8月16日听课证,显示缴费金额为355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3)海民初字第23318号民事判决书、医疗费票据、学费票据、听课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尽管此前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的标准,但目前张×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阶段,各种学习、培训及辅导费用在不断增加,故徐×应就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给付责任。就原告主张的未发生费用,本院现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医疗费三千七百八十一元、住宿费一千二百元、培训费一千七百七十五元、学费五千七百八十五元。

二、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六元,由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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