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出质人遭受损失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2022/05/26 09:48:22 查看3704次 来源:张越律师


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20171月,我向吴某借款1万元,并约定借期6个月。当时,吴某担心我不能及时还钱,便让我给他提供质押财产。于是,我就将自己的一台价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了吴某。半年之后,我老公因为生病又花了一笔钱,所以,我无法按时归还吴某的借款。此时,我便让吴某请求法院将我的电脑进行变卖,从而偿还欠他的债务。但是,吴某却迟迟不肯向法院请求进行变卖。然而,电脑的价格却一直在下降。无奈之下,我只好自己请求法院变卖我的电脑。可是,因为吴某怠于行使权利,导致电脑的价格比原来降低1000元。所以,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答疑

电脑贬值的损失应该由吴某来承担。对此,法律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在债务期限届满之后,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此时,质权人应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请求法院将质押财产予以拍卖或者变卖。如果质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出质人可以自己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此外,一旦因质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而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到您的案子中,在吴某怠于行使质权而导致电脑贬值的情况下,电脑贬值的损失应该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