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如对案件定罪存疑应及时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2018/09/09 10:47:03 查看1432次 来源:高发星律师

  作者于2018年5月接手一件刑事案件,委托人儿子因赌博输钱在急于挽回损失情况下,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将公司三辆车开出抵押借款。后来公司老板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关押在淄博市看守所。作者接受委托后马上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经过仔细交谈发现其不应被以盗窃罪立案追究,而应以职务侵占罪罪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会见完毕经与刑警队沟通,得知检察院已经快下发逮捕或不予逮捕决定,事态危机起草了律师意见分别送达刑警队和检察院。事后在刑事拘留期限的最后一日,检察院电话通知我说已经采纳了我的意见,嫌疑人被以职务侵占罪逮捕。现将律师意见发送,望读者朋友指正。

  王盗窃案律师意见

  尊敬的办案机关: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盗窃罪案件嫌疑人王之父王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过与嫌疑人父母交谈以及看守所会见,本律师认为该案以盗窃罪立案追究似乎不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能性较大。

  一、案件事实方面。

  嫌疑人的身份为山东有限公司员工,嫌疑人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王也极少给其发放工资。但嫌疑人在公司负责办理公司业务如办理抵押手续、挪车等,已经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因为资金紧张效益不佳,一直拖欠其工资未发。嫌疑人在公司免费住宿,王还经常请嫌疑人吃饭并不定期给其几百元的生活费。2018年春节前夕,王曾向嫌疑人父母允诺会在春节前给嫌疑人开一部分工资,只是出于困难未兑现。至于嫌疑人接到贷款的订单后与王共同分成利息方面,表面看似合作关系,实质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嫌疑人作为公司员工,工作职责包括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挪车、负责看管公司财产包括抵押车及其钥匙和车手续。嫌疑人进入公司较早深得王信任,安排其晚上看管公司。所有抵押车的钥匙均放在嫌疑人宿舍的隔壁办公室,该办公室及存放钥匙的抽屉从未上锁,嫌疑人不管何时只要有需要就可将钥匙拿出。停放抵押车的停车场没有专人看管,公司默认由包括嫌疑人在内的员工共同看管。嫌疑人的工作职责包括看管所有抵押车及其钥匙,以及停车场的门禁卡等公司财产。

  二、法律适用方面。

  《刑法》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非国有性质的公司等单位员工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必须是本单位员工,违法行为是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包括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嫌疑人作为公司员工,本人工作职责就是看管抵押车及其钥匙,同时也是停车场的看护人。嫌疑人将三辆抵押车私自开出抵押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而是职务侵占,依法应以职务侵占罪立案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皆为会见嫌疑人时,其本人口述。具体事实认定最终以法院判决查明事实为准。

  以上辩护意见请酌情采纳。

  辩护律师:高发星

  电话:15866273856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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