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方应当如何证明侵权要件?

2022/05/29 07:41:33 查看1165次 来源:姚程律师团队律师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4条的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院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方无法提交医疗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应当以此证明以下要件事实:


1、患方必须就医患之间存在医患关系或就诊事实进行举证。患者要证明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的事实,门诊患者必须出具法定医疗机构的正式挂号条、完整的门诊病历(注:如病历有缺页,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化验检查单、CT、收费单据;住院患者须出具住院病历、出院通知、出院账单等证据。


2、患方还须证明确有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这些损害后果包括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但不能够是患者自己想象的、或者自己认为的损害。


3、如果患者的损害事实本身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可以就此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根据事实自证理论,事实本身已经证明了一切。


4、患者须证明其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及其复杂,不仅需要判断是否有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过错参与程度等专业性问题,由于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判断都具有很强的医学专业性,所以患者可以申请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加以证明。


5、如果患者可以初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下列情形的,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以上情形,患者也即完成初步证明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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