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否约定变更子女姓名?

2022/05/30 15:25:33 查看1054次 来源:刘莎律师

离婚纠纷案件中,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外,最多的争议焦点莫过于未成年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其中,变更子女姓名涉及的也不少,本文就协议离婚时约定变更子女姓名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离婚协议,一般适用第五编,即婚姻家庭编的有关法律规定,但对于该编没有规定的,也可适用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换句话说,对于离婚协议的理解,应该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存在空白时,可以参考合同编的规定。因此,从性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不完全属于民事合同,因为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有法律专编规定,且处分内容涉及人身权益。
    二、约定变更子女姓名的条款效力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离婚后,一方有权变更子女姓名的约定,虽然类似于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的条款,但是其并不产生所附条件不成就时的法律后果,即在一方不配合办理子女姓名变更的情况下,并不赋予另一方要求其强制履行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一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又反悔不愿配合对方办理孩子姓名的变更手续,从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实务意见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法律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姓名权,未成年人也不例外,父或母对于孩子的姓名有同等决定权利,此外,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需要考虑其自身意愿;其次,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手续,必须由其双方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并共同签名确认,缺少任何一方均无法办理;再次,对于离婚后需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最稳妥的办法即是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尽快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或者及时签订申请材料,以免对方反悔,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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