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斌说法,一文说清】 “工伤”如何认定?—之一

2022/06/01 09:22:50 查看1151次 来源:张红斌律师

导语:“律师,请问我这种算工伤吗”张律在执业期间常常碰到这样的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才算是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两类,一类本就属于“工伤”即满足“三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另一类原本不属于工伤但可以“视同工伤”。本期推文张律将带大家了解工伤走近工伤,详细向各位读者讲解第一类工伤情况。

法条指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小编将围绕此条款向大家详细讲解满足“三工”的工伤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即法律或单位规定(法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单位而言即指单位规定时间。工作场所分为职工日常工作场所和临时指派的场所。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辅助因素,对前者起着补强作用。当用人单位或社保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主体)无法证明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时,可推定为“工作原因”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职工为完成工作常在工作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此类工作通常不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却与工作紧密相关,在考虑时间合理性的基础上,这种情况也可认定为“工作时间”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此条内容有两层含义,一是因工遭受暴力导致工伤二是因工遇意外导致工伤。例如,保安在追盗贼时被打伤即属于第一层含义,即为因工遭受暴力;意外则可能涉及地震、车间房屋倒塌或单位设施不安全而受到伤害。需要注意的是,此条强调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间应有因果关系,如果只是个人原因则不构成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本条所指职业病,致病因素仅指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三类。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首先,因公外出,主要分为两种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到工作场所外履行工作职责。其次,即使满足“因公外出”,如果不是工作原因导致同样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一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的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二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即“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认定;三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即合理时间”“合理线路,包括加班加点后的上下班途中。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现实生活丰富多样,条例不可能一一列举工伤情形,此即为兜底条款,但仅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工伤范围,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

本期内容小编结合法律条文详细讲解了满足“三工”的工伤认定,希望大家面对突发情况时能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初步判断并保留相关证据。下期小编将详细为大家“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明炬工伤劳动团队

                              张红斌 么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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