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两卡类犯罪-帮信罪的一点心得体会

2022/06/06 12:10:54 查看6207次 来源:周煜律师

本人在去年办理了一起以团伙形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是在国家大力打击“租卖两卡”犯罪的背景下办理。本案比较特殊的点在于我的当事人是一名重点大学的在校硕士研究生,如果本案一旦被提起公诉,即便将来在法庭阶段被判处缓刑(事实上涉及电诈的,都很难判缓刑),也一定会影响当事人的学业、甚至被开除,将来的就业、公考等都会受到影响。我当事人的母亲也多次联系我,希望能获得一个无罪判决。所以承办这类案件,面临较大的压力,但是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我还是接受了委托,希望尽力办好。

本案的基本案情:2019年-2020年之间当事人Z的同学称自己在深圳公司需要银行卡作为公司经营使用,两次向当事人Z租卡。2019年租一次,一个月几百元,2020年因为前面卡被冻结,又租了第二张卡。而后被发现卡内资金涉嫌电信诈骗,两张卡内流水1000多万元,该案共抓捕十几个人,涉嫌帮信罪。因当事人Z是在校大学生,所以被取保候审,另外还有一名同案犯因怀孕也被取保。

接收案子的时候案件刚刚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时间点是很关键的,因为律师正好在此时可以在检察机关复印到全部案卷材料,可以有针对性的了解事实和证据对应情况。我这个案件接手后,可谓是一波三折,检察机关一开始并没有重视我这个当事人的特殊性,但是因为我的一再坚持(无罪),检察机关同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在第二次进检察院后,检察院依然态度不明确,告诉我案件随时有起诉的可能性,但是最终,我和当事人都获得了想要的结果,获得了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这个案件的一些心得体会:

1、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律师要全面细致的查阅证据,与当事人要核实供述内容是否有误差,找出不一致的地方着重告诉检察官,争取还原事实真相。本案之所以存疑不起诉,最大的辩点在于当事人Z主观上不知情。换句话说她不知道同学租卡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事实。但是查阅案卷时,我发现案卷中口供中清楚记载她承认:“我猜想她租我的卡是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用途”。那么这句话就成为了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经过当事人Z的反复回忆、核对后,她说她清楚记得她说的是“网贷”两字,但不知道为何笔录记载是网络诈骗。我又再问她是否记得有没有同步录像?她说记得是有录像,所以,这个口供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为此,我向承办检察官反映情况并希望拷贝录音录像,检察官说暂时来说不符合拷贝条件(排除非法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看到有障碍,我也没有硬来,我反复提醒检察官,说当事人口供和讯问笔录中记载不一致,希望审查时可以重点看下。经过反复沟通,检察官承诺会仔细看下录像。同时,在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到期限前,我们提交了当事人Z和上线同学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这个租卡用于公司的聊天内容。这一次,检察机关选择退补。要求我们提交聊天记录给公安。

2、案件第二次进入检察院后,检察官一直都说案件很可能还是要起诉,证据不足以排除明知故意,我除了反复强调证据问题外,还要求考虑当事人Z的在校大学生身份,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考虑。也就在此时,最高检发文,要求对在校大学生参与两卡诈骗的,酌情从宽处罚,能不诉就考虑不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宽处理,尽量不影响学业。2021年7月,我得到了我想要的结果,检察院在核对所有证据后,最终还是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说句题外话,本案其实还有一两个被告人有可能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疑问,但是,他们都没有委托律师,所以,结果可能不太理想。

3、关于帮信罪的一些无罪辩点:主观是否明知(包括推定明知);客观上是否涉案金额达到了20万;上游犯罪是否查清?有证明表明卡内资金属于违法资金?如上游犯罪没查清,则应当以100万卡内资金作为定罪的起算标准。

本案的成功辩护,我认为是多方面因素成就的,有检察官的认真负责,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比如聊天记录的保存),也有我们律师的细致阅卷和坚持观点。不起诉的决定,不仅对当事人,对我都有重大、深远的影响。我们认为,每一个刑事案件,背后都代表着一个家庭,代表每一个当事人对律师的期许。能够将该案办理成功,不仅解放了当事人,也鼓舞了我自己。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案件可以成为老了吹牛的资本。望他人引以为戒

 

 

 

以下是律师意见书,名字均为化名:

 

 

ZZ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律师意见书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受理张三(化名)ZZ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根据ZZ本人的委托,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和邹丹律师(实习)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到贵院复印材料并阅卷,并向ZZ本人了解相关情况后,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参考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认定ZZ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对ZZ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认为ZZ主观上未达到帮信罪所要求的“明知”程度。从现有证据来分析,ZZ主观上并不知晓上线张三(化名)是用其出租的银行卡从事诈骗金额的转账结算,ZZ一直以为张三(化名)只是用自己的卡用来给公司发放工资等正常业务,两人之间是没有明确的犯意联络的,ZZ虽然客观上帮助张三(化名)实施了网络犯罪,但其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1、从本案发生的背景分析,ZZ是充分信任张三(化名)的。ZZ和张三(化名)是大学同学,关系较好。ZZ因为读书期间生活比较拮据,还向张三(化名)借过3000元钱。张三(化名)也借给了ZZ。侧面证实了双方较好的同学情谊。另外,本案发生时正值ZZ在校备战考研期间,ZZ每天在艰辛的备考中度过,所以对于公安机关电信诈骗和帮信罪的宣传也没留意,其确实不知晓帮信罪构成要件和危害。

2、对于出租的第一张农业银行卡,现有证据显示ZZ确实不知道张三(化名)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张三(化名)在公安机关2021311日对其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明确说到“她问了我办卡做什么用,我和她说的别问那么多,把卡寄过来就是了……ZZ听到我这么说了之后,也就没有继续问我了,随后就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并把卡邮寄给我”ZZ本人的口供也显示其不知道张三(化名)拿卡去做违法犯罪的事。两人口供是一一对应的。上述证据证实ZZ对该农业银行卡的用途是完全不知情的。另外,由于该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均不在ZZ手中,ZZ对该银行卡内巨额流水也是全然不知,其难以察觉卡内异常。

3、 对于出租的第二张浦发银行的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ZZ有主观上“明知”的故意。ZZ第二次给张三(化名)用来转账的浦发银行卡仍然对卡的具体用途是不知情的。张三(化名)一直都是说卡用于公司发放工资,这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查:张三(化名)向ZZ陈述的要用银行卡给公司发工资,并且之前一张卡冻结的也是工资,让ZZ放心,没事的,过段时间就会解冻。ZZ的一再追问,张三(化名)也没有说“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回答。所以,ZZ在主观上是不符合帮信罪要求的“明知”。   

4、退一步说,如果检察机关认定ZZ“明知”张三(化名)租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也应当从租借第二张浦发银行卡开始算。即在得知第一张卡被冻结后,仍然第二次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可能触发了“应当知道”这个构罪要件。但是,辩护人依然认为不应对ZZ定罪处罚。辩护人注意到,该卡的银行转账收入仅362130元,在上游犯罪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该数额也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ZZ主观上有帮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反而现有证据显示ZZ主观上对上线张三(化名)租卡用于诈骗并未达到定罪所要求的“明知”程度。从刑法理论上讲,ZZ主观上最多是处于一种模糊、不确定状态(尤其是第二次出租浦发银行卡)。但是,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考虑双方关系,亲密程度、社会经验等综合分析,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即ZZ在本案中不存在帮信罪要求的“明知”主观要件。退一步说,即便要推定ZZ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也应当从第二次租卡开始推定。但因第二张浦发银行的卡并未达到100万金额,所以在上游犯罪没有查清的前提下,也应当属无罪。

 ZZ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自首ZZ还主动退还1800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并认罪认罚,如若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检察机关最终认定ZZ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辩护人也恳请对其免于起诉。ZZ为重点大学在校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其还有学业需要完成。学有所成后,将来也会用所学知识造福社会。同时,辩护人恳请公诉机关注意,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尤其是考虑到其和张三(化名)本身属于大学同学,关系较好,没有防备。综合来看,ZZ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上没有明显的犯意,如果对ZZ从宽处理,更有种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ZZ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周煜律师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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