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参阅

2018/09/20 21:40:22 查看1665次 来源:陈建生律师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参阅

  (2018年第1期,2018年3月20日印发)

  2017 年4-7 月,市中级法院先后在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龙南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参会人员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提出了一些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会后,市中级法院民四庭就这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并征询了律师代表、保险公司代表及保险行业协会代表意见,对部分普遍性问题提出了初步性意见,并组织基层法院院庭长进行研讨,达成了倾向性意见。现将这些倾向性意见以《民商事审判疑难问答(二)》的形式下发,供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适用。今后,各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向市中级法院相关庭室提出,以使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民商事审判疑难问答(二)

  1.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多个受害人在赣州市范围内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 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多个受害人在赣州市范围内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法院,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的除外。

  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多个受害人起诉的案件由同一法院受理的,应当由同一审判团队或合议庭审理。

  2.受害人向法院提交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后,侵权人或保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如何处理?

  答: 受害人向法院提交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后,侵权人或保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应予准许。

  3.如何认定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等无法投保交强险车辆的赔偿责任?

  答: 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等在现实中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能要求其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应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付。

  4.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标准?

  答: 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5.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认定?

  答: 受害人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按下列标准增加:

  (1)他处伤残在一到五级伤残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金5%;

  (2)他处伤残在六到十 级伤残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金 3%;

  (3)增加的赔偿金累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6.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或死亡是否考虑损伤参与度?

  答: 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等客观因素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受害人主张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均属于赔偿范围。

  7.如何认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意见?

  答:一般情况下,不采信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意见。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认定,按照受害人伤情和住院治疗情况并结合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存在住院天数与伤情明显不符、存在挂床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形的,法院可结合案情并参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意见合理确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8.如何认定停运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答: 停运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当事人合法运营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损失,但日损失最高不能超过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或非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日平均工资三倍。

  9.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是否支持贬值损失?

  答: 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被损车辆贬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10.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 营养期参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结合本市生活水平,营养费一般每人每天30-5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每人每天30-50 元。

  11.精神抚慰金如何认定?

  答: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但受害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予支持。受害人没有构成伤残,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一般依据伤残等级程度并结合事故责任予以计算。每人每个伤残等级为5000 元,一级伤残或死亡为50000 元,多处伤残的乘以伤残系数比例,再结合受害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确认。

  12.鉴定费如何承担?

  答: 鉴定费是为确定交通事故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改变了原鉴定的主要意见的,原鉴定费由原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未改变原鉴定的主要意见,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重新鉴定申请人负担,原鉴定的鉴定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律师资料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