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案中受害人权益救济-以故意伤害罪论

2022/06/07 12:15:20 查看7612次 来源:熊小兰律师

前言:刑事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等,若受害人对公权力的救济有异议认为司法不公,在法律条文上对于受害人的权益救济规定较少,刑事案件中除(交通肇事案件外)仅仅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残疾赔偿金和精损)的前提下,实务中如何有效的代理此类案件显得尤其的重要。本文通过团队所承办的案件为例,希望能够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有所助益。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周某与受害人张某,在某小区车棚内发生口角,后周某将张某打伤,当日受害人报警,由上海某派出所接警。2021年01月21日鉴定结果显示受害人构成轻伤一级及轻微伤;当日派出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也是当日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自2021年01月21日立案至2021年10月本案一直处于侦查阶段,未移送至公诉机关,受害人未获得赔偿。   

二、接案-仅知对方姓氏,全名不详    

2021年6月份接手这个案子,当时受害人连犯罪嫌疑人的名字都不知道,仅知道其姓,其他情况更是一概不知。接到案件办理好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前往某派出所想查询案件基本情况。到了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我们承办民警不在,需要去案管中心调取材料,于是前往案管中心调取身份信息,此时受害人方知晓是谁将其打伤!后和同事又折回想问问具体的案件情况,且说明是杭州过来的律师来一趟不方便能否今天面见案件承办人员,期间各种不再赘述,后与承办民警见面其也将伤情报告拿过来给我。期间谈论到为何案件一直没有移送公诉机关,其告知此阶段的办案期限可以有一年之久。  

三、案件突破口:鉴定报告之迷雾重重

从受害人口中得知当时鉴定人员第一次告知其应当可以评定为重伤,但最终的结果为一个轻伤和轻微伤。在查看其病例及影像片后我们认为鉴定可能存在问题。最直观的是没有对疤痕长度进行评定直接遗漏鉴定事项;其次并没有对伤后活动度是否受影响进行评定。于是我们向侦查机关提出重新或者补充鉴定的要求,侦查机关电话通知我们前往第一家鉴定机构做补充鉴定。于是拿上病历材料带上当事人和同事前往外市做鉴定,知道此行必定是妖魔鬼怪挡道。到了前期做鉴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当时负责的鉴定人和前期受害人做鉴定的是同一人,其在文绉绉的一通解释之后说对于疤痕属于手术疤痕按照规定不予评定,其他的也无需再行评定……。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的当事人的权益且对于重新鉴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后面也是出现被要求查看证件被录音录像等各种闹剧。后我们再次返回派出所,要求重新而不是补充鉴定,且必须更换鉴定机构。后本案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重新鉴定(据说是上海市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后面的重新鉴定结果为:受害人疤痕长度构成轻伤二级,因活动度受限构成轻伤一级,因骨折累计关节面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9月15日出具)。

 四、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如何迫使案件尽快移送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同时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所以因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且已被取保候审的公安有权决定一年之内是否移送。且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年之内不予移送的法律后果……自案件发生之日2020年11月15日至重新鉴报告出具之日2021年9月15日已经过去10个月之久该案一直未移送。  

五、受害人救济途径之-申请法律监督,实际有用而非一纸空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在重新鉴定报告出具的前后分别向该案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侦查机关申诉机构、上一级侦查机关申请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法律文书送达之后侦查机关也是很快有了回应,2021年9月23日侦查机关要求我们现场进行陈述和对话,并要求带上核酸证明,其中的各种在此也是不予论述了……和同事前往外市做刑事案件的陈述,在信访接待中心被临时告知只能一名律师上楼交流,于是我和当事人两人前往会议室。进去之前所有的通讯设备被礼貌的安置好,偌大的一个会议室和已经正襟危坐的各路人员,气氛是相当的严肃。在礼貌的介绍后让我们对案件进行陈述,我做基本的事实和法律的陈述,当事人说了自己伤后的痛苦和困难。当然也已经早已准备好其他的问题和回复。整个的流程还是相对的流畅,后侦查机关在现场向我们报告了重新鉴定的结果,并让我们复印带回。现场交流和陈述做完我们心里其实已经很清楚案件良好的效果基本已经出来。同事一直在门口等我们,我一出来他说,整个大楼说今天是什么重要的大会,今天出面的都是重量级的人物,好吧,我也算是又见了一次世面。后该案于国庆之后移送至公诉机关。    

六、刑事案件中仅仅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交通肇事罪除外),在此背景下如何让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都将无法得到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代理律师们也都清楚主要的赔偿费用其实在残疾赔偿金。至于这后面提及的法理是为了维护刑事生效法律文书的威严,此处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我至今仍保留怀疑的态度。所以此类案件中应当结合民事案件办案的思路,获得足额的赔偿。此条第三款规定的达成和解调解的不受此范围的限制,故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减轻处罚是很好的方向。最终这个案件也是对方的代理律师前往杭州主动找到我们调解,后我方签署了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文件,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赔偿金额。     

办理这个案件也快一年了,现在发现对案件的梳理和复盘尤其的重要,很多当时的争议焦点事后不予梳理可能也就忘却了。写出来既是对专业知识的梳理对办案路程的回顾,也希望在法律的这条路上自己也能够有所执笔和执着的追求。以往那些年自己习惯了写文学类的,也是经过了多年的执业才慢慢的由感性转变为理性的思考与文书写作。由于不是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写出来的文章难免有不足之处,还希望同行予以指正。

现在也还算是年轻的律师写出来的东西也难免生涩与稚嫩,我也时常在想我什么时候开始捡拾起自己最初和梦想(写一写东西),如果说非要等到最有经验的时候那肯定是生命终结的那个点是此生经验最丰富的的时候,可是那时已经时不待我……这些年辗转从北京去了成都后来又来了杭州,我喜欢自己待过的每一座城市,每一段过往都与自己血肉相连,我很庆幸我还是回到了小桥流水的南方,以往每一次从北京坐火车回来我喜欢什么也不做,单单的看着窗外的风景。从一览无余的平原到此起彼伏的丘陵从土黄到山绿,从北国到南方,让窗外绿色的风景和自己撞个满怀。人有两个故乡,一个是家乡一个是梦想,因为年轻所以我们总是在路上,致一直在法律的道路上追求梦想的自己。备注:因保护当事人隐私的需要本案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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