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案例

2018/10/01 15:48:28 查看1147次 来源:谢亚萍律师

  案例一:妻子不堪丈夫威胁恐吓 法院发出保护令禁骚扰

  2016年初,我市某区的42岁林某到法院,状告丈夫李某有借债、赌博恶习要求离婚。诉讼中,林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林某称,李某态度一直嚣张蛮横,多次对她威胁、打骂、围追堵截,经常到她的单位、住处等地吵闹叫骂,甚至到她的父母家进行恐吓,多次强行闯入她的暂住房屋打砸。林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住所被打砸的照片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2016年3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殴打、威胁林某或其亲属,禁止李某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林某,禁止林某对实施跟踪、窥视,禁止李某进入林某住所、工作场所对林某进行人身威胁及妨碍其正常工作活动。之后,李某有所收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离婚。

  以案说法:《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法律保护从事后惩治变事前预防。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1000元一下罚款、15日一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夫妻争吵引发家暴 警方可视情出具家暴告诫书

  我市某村妇女汪某于2008年10月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两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丈夫第一次动手暴打了汪某,将其打成轻微脑震荡。面对打伤的妻子,丈夫心怀愧疚,主动将汪某送到医院治疗,并乞求汪某原谅。当时碍于面子,且看在丈夫有悔意,汪某忍气吞声,没有声张。随着孩子的降生,家务琐事不断,丈夫脾气变得越来越坏,稍不顺心,对着汪某和孩子甚至自己的父母轻则谩骂,重则动手打人,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五年。五年来,汪某生活在恐惧、屈辱中,心中对丈夫的怨恨也越来越深,孩子也不愿与父亲亲近,胆子很小,怕见生人。2015年7月,汪某的丈夫因孩子顽皮闯祸,责骂汪某,双方发生争执,丈夫暴怒,将汪某打翻在地,用刀威胁汪某,汪某当即报警,当地派出所给予了严厉的训诫。2016年2月,汪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以案说法:根据《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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