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一方反悔时该如何是好?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周女士与章先生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章先生承诺在取得离婚证后两年内向周女士支付X万元。但两年后,章先生并未支付该笔款项,周女士多次与对方协商无果后,委托丘敏律师诉请对方支付该笔款项及利息。本案最终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丘敏律师说】
本案中,被告章先生辩称该协议书效力待定,理由是该费用是对原告周女士抚养子女的生活补贴,而对子女是否为被告所生,其无法确认。若孩子并非被告所生,该协议属于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协议离婚已超过一年,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及利息。
对于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又反悔的,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协议双方不得反悔,应当履行协议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