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管辖

2022/07/04 14:47:05 查看1531次 来源:王敏华律师

一、管辖权及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基础,当事人若认为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尽快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是关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规定,其第1款具体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异议成立与不成立的后果。其第2款则是对其应诉管辖权的获得以及法院依职权审查自身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也是一种诉讼策略。有时可以给后来的调解程序增加砝码。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多数情况下所提的管辖权异议均为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以及《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他的文件也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所有案由都规定为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下文主要介绍一些特殊的工程类纠纷中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与个人看法:


1.诉前结算协议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诉前结算协议是要按照实际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的。因此该份协议的管辖权也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的规定,一旦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应该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的规定,涉及专属管辖的案件,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审查其管辖权。


2.债权让与是否为专属管辖


这里的债权让与是指的工程价款的债权。如果仅对“债权让与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当对该合同确定管辖地,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处理即可。但如果是对原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即对建设工程合同有争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专属管辖处理。理由有二:第一,该债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一般来说债务人都会依法提出与基础合同有关的抗辩;第二,在立案阶段,法院也难以对基础合同是否有争议进行审查。


3.起诉请求交付发票、工程资料的属于专属管辖


实践中还存在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票的纠纷、起诉要求交付工程资料的纠纷,此类纠纷亦应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1]


4.返还投标保证金的纠纷不是专属管辖


当承包人投标未成,起诉主张返还投标保证金的,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无须适用专属管辖。按一般的地域管辖即可。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级别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诉讼标的额的大小,至于案件在辖区内影响力因素不在本文的介绍范围内。


1.计算诉讼标的额的意义


法院可根据诉讼标的额来计算诉讼费用的收取金额,另外还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权,确定好最终受理案件的法院。两者的计算方式基本是相同的。


2.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本着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的目的,目前最高法对于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不断偏向于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来受理。


根据2021年最高法的级别管辖标准,建设工程等普通民事案件,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诉讼标的额下限在5亿元或者1亿元,低于这个金额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级别管辖的调整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因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级别管辖需调整的,或者被告提起反诉的标的额超出了原来级别管辖的法院的,全案应当移送调整后的法院管辖。


4.诉讼请求金额虚高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为了将审级提升至高一级的法院管辖,有时会采取虚增诉讼请求金额的方式,将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金额定得非常高。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于法院很难在立案阶段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如果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且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法院应按照原告诉请的金额来确定管辖,具体判决的金额则放在审理阶段确定,不影响管辖权的处理。


四、结语


管辖异议程序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首次交锋。在审判实践中,确定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是不能忽略的重要问题。


注:


[1]李玉生主编;俞灌南副主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9年1月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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