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与疫情不可抗力

2022/07/04 14:50:45 查看6008次 来源:王敏华律师

一转眼上海全面复工复产已一个月有余,今天(7月2日)已是连续第5天无本土新增了。王律师今天想聊一聊关于“工程停工与疫情期间不可抗力“的相关话题。


一、因疫情停工的,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因疫情导致的大面积封控和停工的确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疫情是天灾,这也符合自然灾害这种最常见的“不可抗力”在人们心中的印象。


早在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法就有过相关的司法文件,针对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纠纷作出了一些规定。2020年时,最高法根据新冠疫情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第二点就提到了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来处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二、适用不可抗力规则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需要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且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除此之外,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两位租客同样因为被封控,一个无法进入小区居住,另一个被封控在小区内无法外出工作。前者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与房东协商租金承担问题,而后者却不行,因为无法外出并不必然导致租客无法付款。


再回到工程停工的问题上来。根据工程惯例:当出现极端天气或遇到疫情肆虐的情况,各地的建设部门会发布临时停止施工通知,此通知可作为认定工期顺延的依据。一般来说,因疫情封控导致的停工构成承包人免责的合法事由,但我们依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看停工事实和疫情的管控措施有无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施工方按照不可抗力规则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合同双方都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但是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为必须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的规定,可免除受不可抗力妨碍一方的违约责任,并以此向对方抗辩。具体而言,施工方可以以疫情为免责事由向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


这在其他法律规范中也能找到相应的规定,如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第9.10.2项的规定,可以“合理延长工期”。在《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第7点第1段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最后,承包人自身的损失承担。


受不可抗力妨碍一方的财产损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结合“公平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实践中可按照财产交付前与交付后的一方各承担相应的损失来处理。根据该实践,承包人遭受的人工费损失、设备租赁费损失原则上是由自己承担的。


当然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第7点第2段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四、面对损失,承包人如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时应积极拟定相应条款,可以将不可抗力的事由(免责事由)以及损失的承担都约定清楚,一般来说这种约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在2017年的施工合同范本第17.3.2项和2020年的总包合同范本第17.4款都有关于合同双方合理分担停工损失的规定。


其次,承包人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有尽量减少损失的义务。这点可结合各地关于疫情期间的劳动力政策来考虑。


最后,当损失十分巨大、难以承受时,也可以选择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调解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仲裁。


五、结语


特殊时期应做好相应的预案,未雨绸缪是唯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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