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提交 | 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2022/07/06 12:52:31 查看1268次 来源:阎丽婷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必须要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才能达到离婚目的,在某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同样要证明一方存在过错,要求法官对无过错的一方在财产上进行照顾,这时,也可能要提交一些当时离婚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


但是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性格不合,有的是婆媳关系不和,有的因为教育子女问题发生争执,这些是不是都需要提交证据呢?并非如此。


提交什么样的证据,应该以律师的意见为主,当事人补充为辅,律师应当和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交流,以保证了解尽量多的细节,好找出各方面的证据。


 那么都有哪些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常用证据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二、证据提交


(一)重婚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重婚的证据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男女双方同居的证据,二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


这里重点讨论一下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原则上任何可以显示二人以夫妻名义对外的证据均可提交,如:


1.邻居或熟人的证人证言
没有婚姻关系而同居的男女,对外时如以夫妻名义,了解最多的当然就是熟人圈子和邻居,如果他们中有人可以出具证言,证明平时男女双方以夫妻相称,并对外生活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双方对外的公开资料
双方对外的书面公开资料,是比较好的证据。如笔者本人在办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为要求法官照顾无过错一方,仍然提交了男方重婚的证据。我方通过外地律师到当地户籍部门调查,发现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将一女子的户籍以“妻子”的名义调入了某市,在当地户籍部门留有存档。又如前些年,在外购房时,需填写一些表格表明婚姻关系。笔者还办理过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在国外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在美国当地购买房屋时签订的相关合同和文件中,也留有二人系夫妻关系的材料。又或者,重婚者一方就医时,另一方以夫妻名义签订的相关同意文书等。公开对外的书面材料是比较好的重婚证据,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寻找。


3.非婚生子女出生的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里可以显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是谁,他们也有可能对外宣称是夫妻,按照这些线索去寻找,有可能找到相应的证据。


4.保证书 、悔过书 、信件等

还有些人在重婚事情败露后,也会写下悔过书、保证书之类的材料,如系本人书写,也可留存为证据。


5.重婚者互相联系的记录、照片等

有大量的重婚证据一开始是通过网络发现的,如双方通信的电子邮件、微信或短信记录、网上的QQ聊天、微博私信聊天记录等,男女双方以夫妻互称,还有一些亲密照片,也可作为证据提交。


6.其他音频视频资料等

有些当事人在事情败露后会承认自已确实存在重婚行为,这时如果进行录音或录像作为证据,也是可以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凡可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的证据均可,这个有很多和重婚的证据重合,只是证明的重点在于同居,不在于以夫妻名义。


如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生活的照片、录像;有些是可以在公开场合拍到的照片,还有些是随机取得的。如笔者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女儿去外地看望父亲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些女性的用品和衣服,偷偷拍照作为证据。


在过错方使用过的电脑、邮箱、手机中也有可能发现一些证据。这些可能是他们自留的录像、照片、音频、信件。在双方互相联系的QQ和微信等媒介中也可以发现日常对话,透露出双方同居的关系。


在微博、朋友圈中也有可能会有蛛丝马迹出现,可顺着线索寻找证据。比如,有的当事人通过线索知道男女双方何时一起出国旅游,从网上查到二人的机票信息,也可以印证双方同居的事实。有的人在双方的朋友圈中查到两人穿情侣装等的照片,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佐证。还有的人了解到男女双方何时在哪家酒店同居的,要求法院查询开房记录,虽然法院不一定会去查询,但是这些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笔者的一个案件,法官就是通过我们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多次询问对方当事人,且表示如法院亲自查询属实的情况下将视为隐瞒,对财产分割等有较大影响,当事人不得不当庭承认的。还有的当事人将这些细节信息与对方对质,对方不得不承认,而获得录音证据。


所以,证据从线索而来,每一个案件都不一样,我们的另一个当事人,还拿到男方车中的行车记录仪,里面记录了很多男方与婚外情人的日常,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当然保证书、录音证据等仍是常用的证据形式,一方在被发现与他人同居的最初,往往不设防,最容易承认同居的事实,这时候进行录音有可能取到证据。

(三)家庭暴力证据


1.发生家庭暴力后,被家暴的一方应立即报警,说明被家暴要求警方进行处理,此时接处警记录中会记载报警原因,方便以后律师调取证据使用。


2.被家暴后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受伤照片及相应就诊病例,为家暴导致的损害结果留存书面证据。


3.邻居、家属的证人证言。被家暴后一般亲友、邻居会知情,若他们可以出庭,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4.录音、录像、保证书。被家暴后,家暴一方往往会承认自己的家暴事实并进行道歉,此时进行录音、让对方写出“保证不再家暴”的书面文字,也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使用。


(四)遗弃家庭成员证据


最基本的证人证言,对于当事人遗弃子女或生病的配偶、需要赡养的老人等情形,最了解情况的莫不是帮助当事人照顾这些人的家人或朋友,只要是了解情况的人,都可以写出证人证言证明相关情况。


当然还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去寻找,如笔者遇到的一个案例,男方致女方重伤后离家不归,女方自己不能照顾子女,女方家人不得不照顾她和未成年子女,后女方报案,认为男方失踪,报案的相关记录也可以成为证据。再如,一方向另一方求援,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自己的扶养费,而另一方拒绝的微信或短信记录等。


(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


同样,除了证人证言,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和录音等常规证据外,还要根据恶习本身的特点收集证据。


如笔者一个有家暴史的对方当事人,每次家暴前往往都要喝酒,也就是说,实际上家庭暴力往往伴随着酗酒的恶习。我方当事人把他平时购买的酒及空酒瓶排列进行拍照。


另有一个案例,男方经常去澳门赌博,女方将男方出入赌场的一些凭证牌等资料进行拍照。吸毒的案例较少,但笔者也有接触,通过有方便条件的接触者在吸毒人员吸毒时进行录像等。


(六)分居证据


虽说《民法典》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才属于感情破裂,但是即便不足两年,分居也可以说是双方感情不和的重要证据,不管时间长短,建议有证据的情况下都要提交。


1.分居协议
在指导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非常推荐双方签署分居协议,这一方面可以提供分居的时间、原因证据,也可以解决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和探视,抚养费如何支付,分居期间的债务性质如何等一系列问题,做到文明分居,不要争抢孩子,给子女带来更大的压力。

 

根据以上分居协议内容,我们可以再次清晰地看出签订这种协议的众多好处:
(1)可以证明双方分居的时间和事实。
(2)约定分居期间债务性质,避免因分居期间债务产生更深的矛盾。
(3)约定分居期间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等事宜,避免争抢孩子等矛盾升级现象。


2.居住证明

在证明双方分居时,原告要开一份自己的居住证明,也要到被告住所地开一份居住证明,通过两份居住证明可以反映出双方不在一起居住的事实。如果双方没有离开自己的户籍地,户口簿和身份证也可作为居住证据,就不需要单独再开居住证明了。


3.其他
如了解情况的人书写的证人证言,从双方微信、短信的交流记录也可以看出,两人不居住在一起,一方还要定期探视子女等内容,以及双方各自不同的快递地址等网络资料。


(七)生育纠纷证据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也被列入了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此时提交证据应根据案件情况,如系一方单方终止妊娠的,应从医院等机构调取相关的手术、诊疗记录作为证据。双方因生育子女产生纠纷的,也可以制作相关的录音文件作为证据,双方的日常交流短信、微信等均可作为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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