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总则》中的一些亮点解读

2018/10/16 15:14:16 查看1152次 来源:冯伟伟律师

  《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一定程度上,《民法总则》是对《民法通则》的修订,虽然两部法律将在一定时间内并存,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当条文在适用上存在冲突时,当以《民法总则》为准,笔者通读《民法总则》后,针对其中的一下条文也有一些解读,今分享如下:

  1、民法总则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前到死后,第一章基本规定是对民事权利的宣誓。当然这也是民法总则的重要任务。

  2、第二章自然人,之前该章名称为公民。公民一词往往更多突显出政治色彩,其所对应的事国家,所以本次修订将公民改成自然人,传递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本章中重大变化,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岁降到八岁。这一改变首先应该给与肯定,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十周岁未成年人的心智已经比八十年代的十周岁未成年要成熟很多。根据杨立新教授传递出的立法动态,年龄的修改存在三种观点,六岁、八岁、十岁不变。笔者更同意六岁的观点,众所周知,六岁的未成年人刚好是入学年龄。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匹配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那么六岁的未成年人去帮父母打酱油、去小卖部买铅笔都需要父母追认。

  第二章第二节监护,此节中最大变化是夸大了成年监护范围,《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民法总则》中将此范围扩大,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这一改变体现出了与时俱进。

  3、第三章法人部分,重大变化将法人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区别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在于是否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4、第五章民事权利,可能读起来觉得有些条款稍有空泛,其实不然,本章更多是宣誓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在总则中如此规定笔者给点赞。部分条款中凸显当下社会热点,比如个人信息权利、征收、征用不动产、动产获取公平、合理补偿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权等。

  5、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中针对民事法律行为中重要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两种。其中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用的是知晓主义;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用的是到达主义。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区分更为细化、科学。【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A、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第146条第一款,行为人作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C、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D、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E、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7条至第151条规定,重大误解、欺诈、第三方欺诈、一方胁迫或第三方胁迫、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为可撤销行为。【3】隐藏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第146条第二款,要看掩藏行为的性质来定。【4】禁止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A、第61条第三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关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B、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C、第八十五条,法人权力机构或者执行机构作出的决议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出资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决议,但是该决议内容与善意相对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D、第170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执行人员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第八章民事责任,本章中对见义勇为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到损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侵权人逃逸,那么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本条文的出台,免去了见义勇为人的后顾之忧,保护见义勇为人权利。

  7、第九章诉讼时效,本章最大改变是将诉讼时效时间从两年变为三年,这对于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多给予了一年时间,当然是好事。

  制度的运行还需要与其相关的制度予以保障并落实,《民法总则》的施行仅仅是一个开始!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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