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说房产之以案说法:购买商品房注意事项

2018/10/16 15:30:10 查看959次 来源:冯伟伟律师

  律说房产之以案说法:购买商品房注意事项

  上周本律师接到一位当事人甲的咨询,案件情况如下:20XX年XX月XX日甲购买天津市某区某广场一处商品房,签订《预订协议》,当日交付定金一万元,销售人员介绍当日刚好有优惠活动即交四万可以抵房款五万元。甲考虑到到是诚心购买,可以少花一万元是好事,随即凑钱交付四万元。后来,甲方因为个人原因提出不再购买此房屋,也愿意根据《预订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定金不予返还,可是针对已交付的肆万元房款,尽管甲多次与其沟通,对方说什么也不予退还。

  甲无奈寻求法律咨询,在本律师的深入咨询下,甲才发现当日交付四万房款的收据所盖的章是某中介公司,一万定金收据所盖的章是某开发商。而仔细询问后,甲根本不知道当日接待其签订《预订协议》的人究竟是某中介公司还是某开发商。

  在这个案件中,笔者将甲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后,发现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存在优惠活动,且交付的四万房款收据写明款项是信息服务费;后续如诉讼,对方有可能以此证明甲交付的是信息服务费进行抗辩。

  笔者认为,本案中需要明确的几个事实如下:1、甲交付的四万元是房款;2、签订协议的全过程根本不知道有某中介公司的存在,销售现场没有如果存在某中介公司,那么应该向甲出示《房屋销售许可证》、《销售委托书》等告知甲其身份;3、退一步说,即便存在某中介公司,那么信息服务费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也不应该由甲承担,而是由某开发商承担;4、甲有权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并且已经就其违约愿意承担定金不予返还的责任,已经交付的四万房款应当返还。后来经过笔者和甲的共同争取,对方将四万顺利返还。

  在本案中,甲的粗心大意不得不提出警示,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少一些慌张、多一些细心,可能就不会出现后续的麻烦。笔者在这里也提醒各位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注意如下事项:

  1、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购买房屋时,要明确接待人身份,如果为房产中介公司人员,应该让其出示房屋销售委托书;

  3、签订协议前一定要想清楚是否确定购买,以避免后续反悔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交款时,一定要明确款项交给了谁?是否有收据等凭证?收据等凭证上内容是否与交款事实相匹配等;

  5、双方签订协议时,如有协议未尽事宜或双方协议上确定的其他内容,一定要将相关情况落实到协议中或者另行签订补充条款;

  6、在签订协议前,建议委托律师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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