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8 15:14:29 查看8317次 来源:刘彪律师
请同事来自家果园摘梨,险些摘出13万元债务
案情简介:
宋女士与朴先生在同一家工厂上班,朴先生家里果园种植的梨成熟了,邀请同事们去家里摘梨吃。于是宋女士就与另一同事约定周六一同前往朴先生家采摘,但并未跟朴先生打招呼。周六恰逢朴先生有事外出,朴先生的妻子黎女士热情地接待了宋女士及其同事,并主动提供竹篙带宋女士一起去果园打梨,未曾想意外发生了,就在宋女士刚捡了一个打落在地上的梨之后,树上突然掉下一个梨,砸在了宋女士的左眼眶上。宋女士当时没有太在意,但回家后左眼越来越疼,宋女士遂来到医院检查,最终宋女士左眼的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宋女士与朴先生协商赔偿未果,便将朴先生和黎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黎女士让宋女士去无偿摘梨是好意施惠的行为,与宋女士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所以不需要对宋女士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驳回了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施予好处或便利,对方接受的行为,如让别人搭便车、请客吃饭等。好意施惠行为本身并不是侵权行为,但是在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导致侵权损害的结果,此时若好意施惠人的行为具备侵权责任的要件,才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本案中,把竹篙给宋女士让其去打梨并不是一个侵权行为,摘梨也不是一项危险的活动,梨掉下来砸到宋女士的左眼仅是一个意外事件,与黎女士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黎女士亦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需对宋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