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认定

2022/07/15 17:55:37 查看200613次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认定

 

    实践中遇到的开设赌场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对境外赌博公司网站的代理或者直接在境外从事相关工作换言之真正的主犯很少出现在案件中诚然主犯未到案不影响从犯的定罪量刑但主犯未到案往往容易导致案件的错误认定众所周知,《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开设赌场的成立与“情节严重”的认定门槛很低这就要求在认定“情节严重”的时候一定要谨慎避免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犯获得过重处罚

——叶谋发律师

 

一、开设赌场罪中主从犯的关系与量刑

 

    较久之前笔者便指出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存在三个类型的主从犯关系“代理人与网站设立者之间的主从犯关系”代理人之间的主从犯关系以及“明知而提供帮助行为的主从犯关系”参见叶谋发网络赌博犯罪研究》)。

 

    关于“代理人与网站设立者之间的主从犯关系”强调的是原始网络赌场的设立者管理者与为境外赌博公司网站提供代理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这不难理解

 

    关于代理人之间的主从犯关系由于代理人与原始网络赌场的设立者管理者基本上属于主从犯关系故这里强调的是要注意区分代理人之间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此做到准确量刑

 

    关于“明知而提供帮助行为的主从犯关系”强调的是其他提供技术通讯支持人员不能直接以获利金额认定主犯而是依然要基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为前提参见叶谋发违法所得在量刑中的地位与辩护》)。

 

    前述说法无不强调准确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重要性由于网络赌博犯罪中动辄上亿流水几千万获利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赌资30万或者获利3”即属于“情节严重”相比完全是小巫见大巫。《刑法修正案十一)》开设赌场罪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

 

    正因如此才要强调并且必须细分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理由在于面对轻易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几十几百上千上万倍的现实,《刑法却只规定了“两档”量刑即使司法实践依法认定“从犯”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也必然导致量刑畸重

 

    正确的做法是将刑法对本罪的量刑尽可能理解为更多的幅度例如本罪最高法定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就可以认为本罪存在20个单位的量刑幅度每一个单位分别对应6个月有期徒刑当然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也可以是1030个甚至100)。如此一来细分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才具有逻辑前提量刑也得以更加均衡

 

    总而言之对于开设赌场案件中的从犯应当尽可能避免适用“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

 

二、开设赌场罪“赌资”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

 

    从现实的角度考量赌资达到情节严重也许并不困难甚至可以说是轻而易举但是如果结合证据考量如何证明赌资已经达到情节严重便不是一个轻易能回答的问题

 

    如前所述一方面网络赌博犯罪的公司服务器等“大本营”大多数均在境外另一方面真正到案的人员基本为从犯这就导致客观数据的缺失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是要通过证明“赌资”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就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措施提取赌博网站中原始介质的数据但这难度可想而知

 

 

    换言之实践中很少案件能够在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前提下成功证明案件涉及的赌资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时候作为辩护人应当清醒认识到既然没有证据证明整个公司网站的赌资达到“情节严重”虽然无法否定存在赌博公司但至少可以在“程度上”进行辩护换言之既然主犯都基于“疑罪从轻”对其适用5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犯更应该据此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开设赌场罪“获利”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

 

    与赌资不同对获利的认定难度要小很多因为到案人员与未到案的主犯和公司构成共同犯罪故每个行为人的获利可以累积计算作为整个赌博公司的获利数额

 

    但这不意味着对获利达到情节严重的证明就不存在任何问题具体而言实践中对赌博公司获利的证明往往依靠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如果存在其他书面证据例如发工资的转账记录以及与转账数额对得上的“工资发放表”等此时对获利的认定基本上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不考虑合法性),但一旦缺失相关书面证据此时相当于仅依靠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认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此时也可以主张“就低认定”

 

    除此之外网络开设赌场案涉及的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等问题也是一个值得专门思考的话题从证据法角度而言当然也和“情节严重”认定相关但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不展开将在将来的文章中专门讨论刑事电子证据在网络赌博犯罪中的质证

 

    总而言之本文仅仅就开设赌场罪中出现的量刑不均衡问题进行探讨剖析得并不全面给出的方案也不完美期待自己或者其他同行将来能对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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