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应当收集的常见证据
2022/07/18 0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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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龙祥律师
【引言】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证明事实的便是证据本身。本文仅列明一些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证据,或者说是大多数离婚案件都可以用的通用证据;另外,受篇幅影响,不对具体离婚的特殊证据进行列举,也不对如何收集证据的细节进行具体讲解。【正文】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有5+2种,即: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收集感情破裂、一方过错、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相关证据。1.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据:相关照片、视频,判决书,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相关证人等。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相关照片、视频,住院记录、法医鉴定,相关证人,悔过书等。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相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4.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租赁合同,相关照片、视频,相关证人,相关聊天记录等。5.婚前对精神病有所隐瞒的证据: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6.有犯罪行为的证据: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7.有无禁止性结婚的疾病的证据: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1.抚养权的归属证证据:子女年龄的相关证据;8岁以上子女的本人意愿证据;父母一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证据;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据;父母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证据;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证据。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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