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员工持续旷工,单位能否视为与其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2022/07/18 15:03:06 查看8641次 来源:高洪旭律师团队

----------------引 言----------------

近日有企业HR咨询,公司某位员工持续多日未来公司上班,也未向公司说明原因,是否能够直接认定该员工自行离职,按双方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处理呢?

高律师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这样是肯定不行的。我们先来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历某入职华悦公司担任水洗部员工,计件工资,按月发放,于每月月末发放上月工资,均为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无需在工资表签字领取。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华悦公司没有为历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11月1日开始,历某在未与华悦公司沟通的情况下,不再到华悦公司工作,华悦公司也未再向历某支付工资。华悦公司认为,历某系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2017年8月,历某以华悦公司未依法为历文学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华悦公司邮寄解约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后,历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华悦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华悦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8月16日拖欠的工资4512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625元等,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及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劳动仲裁委仅支持了历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诉求。历某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

一、关于历某的离职时间:虽然历某于2016年11月起即不再到华悦公司上班,但双方均未做劳动关系解除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但并未解除。直至历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华悦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才正式解除。

二、华悦公司是否应支付历某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为企业提供劳动,在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拒绝发放工资。

三、华悦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虽然历某自行离开华悦公司,但历某并未向华悦公司提出辞职,华悦公司也未就历某未上班的行为作出处理,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文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至2017年8月历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为止,双方劳动关系是一直存在的。第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因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中止,故而补偿年限计算到2016年11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8月17日解除、华悦公司支付历某经济补偿金30027.2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执行;三、由被告华悦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于此后15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及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四、驳回其他诉求”。华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18)津01民终2235号

----------------实务建议----------------

看完上述案例,相信大家已经有了明确认知:对劳动者持续多日不到岗的问题,用人绝对不能消极对待,实务中并不认可员工自行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说法。

而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呢?律师认为可以按照如下流程处理:

企业应首先查明原因,作为企业HR应该即时与员工沟通,了解员工未能上班的原因。其次,了解员工未能上班的原因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方法,比如员工因意外、生病等原因未能到岗,可以要求员工依照企业规章制度提起请假申请;若有其他原因,应提起事假申请。再次,在确定处理方法后,应告知员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以及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后果。最后,根据员工的持续不上班的具体情况结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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