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9 22:58:11 查看3123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原告:大竹县杨某某干鲜批发部,经营场所:大竹县白塔街道灯塔市场后底楼7号门市
经营者: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XXX号XXX单元XXX号,身份证号码51292519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
被告:大竹县某某大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62E0UE17,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街道竹阳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袁XX,系经理,联系电话:187XXXXXX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719XXXXX,住四川省巴中市XXX区XXX110号附XXX号,联系电话:187X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俩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元;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2、依法判决俩被告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大竹县白塔街道灯塔市场后底楼7号开了一家字号为大竹县杨某某干鲜批发部门市,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普通货运等。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被告大竹县某某大超市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购买货物,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123000元未支付,被告杨某某自愿对被告大竹县某某大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货款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找到俩被告,要求俩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俩被告一直未支付。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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