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0 11:37:58 查看2963次 来源:陈蛟律师
2018年5月17日,贵州**报第A16版刊登了一则““三通费”你家退了吗?”的新闻。通常所说的“三通费”指“一户一表水表开户费”、“煤气安装开户费”、“供电安装开户费”,另还有“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独立燃气费”、“独立电表费”、“有线电视费”等,收取金额的在3000多元至5000多元不等,四川省称“两管三线”(指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 或光缆电线)。
业主对“三通费”的关注,是2009年初,省政府和贵阳市政府对经济适用房“三通费”的明确规定成为一个重要诱因。2009年初以来,有关“三通费”的业主维权及诉讼案件一度呈现上升趋势。
本律师经查询相关文件,认为无论是“三通”抑或“两管三线”,其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该等基础设施支出的费用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必然发生的建设成本,其无权再向业主单独收取该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文件对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构成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因“三通费”或“两管三线”费用收取产生的纠纷诉至法院后,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决,部分法院支持退还该部分费用,部分法院不支持。本律师经查询,目前河北省高院、辽宁省大连市中院、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四川省宜宾市中院、山东省高院等法院支持退还。
值得一提的是,原福建省平和县工商局对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收取业主水、电建设安装等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处罚,后新新房开向平和县人民法院起诉平和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新新房开利用合同附件三关于“水电开户费及计量仪表均由买受人自理”的格式条款的约定,把依法依规属于自己应承担的水、电建设安装成本支出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转嫁给购房者承担,增加了购房者的额外负担,减少了自己应承担的成本支出,其行为属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平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该案还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经济行政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在典型意义部分论述为“本案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经济生活中,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暖供应、交通、金融借贷、房屋买卖租赁等领域,经常会遇到合同中大量出现的格式条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可以使用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不得有违法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但其中的格式条款如果明显侵犯消费者权益,工商机关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履行查处职责,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对此应给予以有力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肯定了工商机关依法查处新新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购房者水、电建设安装成本支出负担之正确举措,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回归到本律师执业的贵州省贵阳市地区,本律师在2018年初代理了某房开公司部分业主起诉要求房开公司退还“三通费”的案件,该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官在耐心听取本律师代理意见及接收本律师提交的贵州省及其他省、市、县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后判决撤销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业主全部诉讼请求。
因此,本律师认为,房开公司收取“三通费”的行为实则是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转嫁由业主承担,业主可以采取拒绝缴纳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已经缴纳的,业主可以采取协商、诉讼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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