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发现自己不是父亲的亲生女儿,后妈有权以此为由剥夺我的继承权吗?

2022/07/25 18:15:46 查看1148次 来源:韩静律师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前妻赵女士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刘某一。199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刘某一赵女士养,刘先生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刘某一为双方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1997年刘先生又与周女士结婚,生育子女刘某二、刘某三。2010年刘先生因意外身亡,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刘某一遂联系继母周女士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但周女士认为其隐名进行的DNA检测结论已经排除刘某一与刘先生有亲子关系,遂拒绝分配遗产给刘某一,并且提出对刘某一与刘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若存在亲子关系,则刘某一享有继承权,反之则不享有。刘某一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并将继母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重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与赵女士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刘某一。1995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刘某一由赵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刘某一为双方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1997年刘先生与周女士结婚,生育子女刘某二刘某三。2010年刘先生意外身亡,留有遗产(房屋、汽车、公司股份等),未留有遗嘱。现刘某一主张继承父亲遗产,致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未留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是否享有继承权有争议。关于原告刘某一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及是否同意被告做亲子鉴定的问题。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当推定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时,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推翻该推定结果的权利,即对亲子否认之诉予以救济。但是将否认权行使的主体限制在子女的父或母,第三人无权提出否认之诉。本案中,提出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是被告周女士,并非原告父母中的一方。身份关系的确认不能由被告行使,并且被告也没有提出在死者的婚姻存续期间有关于原告身份的诉讼。现在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不是死者的亲生子女。同时原告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即使鉴定结论为双方不是医学上的父女关系,也不能由被告行使确认双方不存在父女关系的权利,并由此延及到原告不能享有刘先生遗产继承权。现被继承人刘先生已经死亡,不能依据医学鉴定结论而否定原告的继承权,在原告拒绝鉴定时,推定原告不享有继承权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原则。因此,法院不同意被告周女士的鉴定申请,认定原告刘某一在本案中享有继承权。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是否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来确定是否享有继承权?

婚生子女推定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而亲子关系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亲生血缘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通过采用DNA鉴定技术来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颇具隐私性及敏感性,因此有权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与子女本人。本案中,继母周女士主张对刘某一与被继承人刘先生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不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还可能侵害刘某一母女的隐私权、名誉权。

婚姻家庭法上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之分,自然血亲关系与继承权的有无没有必然联系。比如,有自然血亲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严重违背道德行为的,也可能丧失继承权;没有自然血亲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有继承权。因此,周女士主张否认刘某一与刘先生的亲子关系进而否定刘某一的继承权,在法律逻辑上不成立。

本案中,刘先生赵女士离婚时,明确约定刘某一为合法继承人,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离婚后,刘先生依离婚协议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未立遗嘱排除刘某一的继承权,先生生前从未明确表示排除刘某一的继承权,继母周女士否定刘某一的继承权不符合刘先生真实意愿。综上,刘某一依法享有继承刘先生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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