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法律问题处理

2022/08/02 22:01:14 查看1144次 来源:丁晨律师

一、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归属

    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赠与双方的。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第1063条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区分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往往成为审理的争议焦点。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三、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四、删除了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认为是按份共有。《民法典》第308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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