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9 20:04:37 查看7512次 来源:李银涛律师
2017年6月1日以来,被告章某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某街道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史某、陈某、宋某等40余名不特定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图案为“一生苏北”“二郎神”等。被告章某在从事上述文身经营活动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未告知他们的父母。同时被告章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李某、戈某、孙某等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据调查,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经检测,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
根据出庭专业辅助人陈述和相关资料显示,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不能完全清除。常用的激光清除法,清除过程中存在明显痛感,累计需要清除4-5次,每次间隔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在1年以上。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受社会排斥,被动形成自我认同,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产生模仿效果,容易互相效仿。
法院经审理认为:
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健康亦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
章某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章某的文身经营具有开放性,任何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潜在顾客,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时,该行为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章某应当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章某仍在从事文身经营活动,为防止再次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以禁止性裁判的方式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制。章某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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